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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申升律师: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行非法采矿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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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4 中国矿业报 作者:申升 霍志剑 赵向利


【案情】

    2012年12月,胡某挂靠A岩石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某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之后胡某在该项目治理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片麻岩和花岗岩矿石量316940.6吨,经江苏省鉴定,非法采矿价值为人民币3169406元。胡某在案发后停止开采,主动投案。

    另外,对于胡某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情况,当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某地质工程勘察院就涉案矿山治理工程编制优化设计方案,确定治理工程总经费约人民币1033749元,因胡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害地质环境修复经费约人民币124216元。

    之后,当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同意通过设计方案,矿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书面表示愿意按照该方案组织环境治理工作。


【判决】

    ,被告人胡某超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设计的范围,超深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胡某的自首情节,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非法采矿的界定问题。

    矿山开采对社会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的在于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的规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是指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为防止假借矿山环境治理,进行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指出,经核查,属于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非法采矿行为既造成矿产资源价值破坏,也扩大了地质环境损害,增加了地质环境治理成本。、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环境保护部2016年6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而生态环境恢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期间损害。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包括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之际,违反治理方案规定,越界超深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且对地质环境造成损害,符合非法采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胡某在案发后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主动投案并积极认罪,预交环境治理费用,愿意对其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对胡某从轻处罚。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长期性、隐藏性特点,被告人在矿山治理项目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经矿产资源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执行,在一定时期内不宜继续从事与资源环境利用相关的工作,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对于胡某造成的地质环境修复扩大损害,判决胡某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专项用于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本周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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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资讯】全球采矿与金属行业现状

【矿法研究】借鉴的侧重点应当放在哪里

【矿法研究】借鉴与自身实际如何有机融合

【矿业法规】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每周一案】申升律师: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行非法采矿必严惩


申升矿业律师简介

矿业法律专家、《中国矿业报》法治作家、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会员、点睛网高级培训师、仲裁委员会矿业中心业务主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申升律师著有包括《矿业法律顾问》、《矿业合同管理》、《矿业权转让法律实务》、《矿业典型案例评析》在内四本共计140余万字的《矿业法律实务丛书》(2016年3月法律出版社)参与编写《政府法治建设问题聚焦》(2016年7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QQ:295145229,微信私号:shenshengkuangye,微信公号:kuangyeguan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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