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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胜诉】强拆行为早已被确认违法,补偿问题却悬而未决,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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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其作出的不合法行为通常会主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洽谈达成补偿协议,这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然拆迁部门却一直拖延不主动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面对拆迁部门的消极不作为,被拆迁人的权利无法保障。针对此种情况,根据盛廷胜诉案例给大家具体分析,告诉大家此时该做些什么,不该做些什么。


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的徐先生,其房屋于2015年9月被裕安区政府强制拆除,其后徐先生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直到2016年6月,徐先生的房屋赔偿问题仍旧未得到解决。虽然徐先生曾多次要求裕安区政府予以解决,但每次都被搪塞了之。


2016年6月14日,无可奈何的徐先生等人为了解决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与裕安区政府副区长李某进行正面交流。其后裕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徐先生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徐先生不服,。2016年8月24日,。


面对一份事实不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徐先生决定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先生的代理律师潘金忠律师认为:徐先生去找副区长李某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屋赔偿问题,是正确表达诉求。另外裕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在作出处罚前没有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遂决定提起上诉。


最终,:;撤销裕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有话说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涉案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


: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如何,是否属于严重情节。徐先生的房屋自2015年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但双方至今没有就被强制拆除的房屋达成协议。


另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徐先生等人的正面交流行为并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


实践中,像徐先生一样的案例并不少见。,然拆迁部门却一直拖延不主动解决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问题。此时我们并不建议大家采取非常手段(比如围堵有关人员)去要求有关人员解决补偿问题,因为很可能像徐先生一样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针对拆迁部门不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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