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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关于工伤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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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关于工伤那些事儿
  
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书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以证明之间存在的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不是!《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串岗”,在工作中是指私自帮助本单位其他岗位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工作状态称为“串岗”。“串岗”实际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可以肯定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怎样看待此问题呢?


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需要从劳动法的法理入手解决此类问题。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开篇就指出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倾向性,即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为前提对相关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解释。

“串岗”虽然是违背企业规章的行为,但究其行为本质仍然是为企业牟利,客观上也是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而受伤的。所以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认定为工伤,我国的法律并为明确的规定。退休人员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协议来处理,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地方性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来执行。
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该条可以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身。那么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不慎碰上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伤、碰伤,或者遭受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作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13
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付责任者。

因此,依据上述工伤认定情形,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可比照认定为工伤。

14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的企业集体活动,属于企业文化发展的一部分,也是员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而负伤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
15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的证明,可以享受因工作待遇处理: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差,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坍,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所以,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如果是因为上述原因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16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由其含义可以看出,“工伤”是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的伤害时,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法律性质和功能两方面的不同。工伤保险赔偿发挥的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或经济补偿功能,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因此,对于遭受的精神损害,不可以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但是,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侵权人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教授、职业律师苗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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