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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代,我们如何保护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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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场有关英雄人物“”的名誉侵权案再度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627日,“”中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宝起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案一审尘埃落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洪振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该案刚刚判决,我便再次拜读了该案所涉的洪先生所作之文。洪先生于2013年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了《“”的细节分歧》一文,用所谓细节求证的手法质问“”在跳崖前是否拔吃了老百姓的萝卜等。读完全文,如噎在喉,忍不住想请教几句。

我们应该形成一种共识,不管对英雄人物如何解构甚至虚无,只要史识真实,就应无碍英雄形象的伟大和光辉。的英雄事迹基本事实是存在的,这一点并无争议。因为该事实有着非常充分的证据支持,有幸存的当事人,有目击者和对手的回忆,这些证据还没有被历史湮灭。在如此周延的证据支撑下,洪先生另辟蹊径,从一个萝卜入手妄图推倒大厦,又是谈何容易。如果这样的手法都能成功,那么以后被公众信任和景仰的,只能是在每一个历史瞬间发生时,被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英雄了。

当然,我也认同,五壮士的故事可能有一定的艺术处理,比如高喊口号之类。但纵观古今中外,哪个英雄人物的事迹不需要一定的加工,这是传播学意义上的某种特定需要,而这些相较于英雄人物本身真是无足轻重。五壮士面临我们这些人未曾面对的考验,大节可歌,大勇可泣,还不足以令我们发冲上冠,心驰神往吗?如果对细节纠缠不休,不把英雄的丰碑推倒誓不罢休,即使不做诛心之论,也确有舍本逐末之嫌。

洪先生确实应该道歉。作为一个历史学者,精研《春秋》,当知《春秋》推见至隐,乱臣贼子以惧。读史当慎终追远,首明大义。若一味哗众取宠,甚至故作怪语、乱语、惊人语,怕就是才子气过,君子气不足了。要是居心再不正,恐怕就是更加危险了。孟子说过,“先立乎其大者”,如果为学为官为公知的本心不正,则“学问”愈大、官位愈高、影响力愈大,怕是为祸愈烈。

这个名誉侵权案,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的成功范式。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这个案件可能会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经典案例。作为一个普通人,名誉、荣誉权尚且受到《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在一个呼唤英雄的时代,对英雄人物名誉、荣誉权的司法保护更不能缺位。在某种程度上讲,这场诉讼的是非之争已经并不重要,五壮士的事迹中有些细节也并不关键,这些都会很快消散。更重要、也更关键的是,面对历史和英雄人物,我们的民事司法应该站在怎样的立场,抱有怎样的态度,持有怎样的标准,,我们的司法该做出怎样的平衡。我想,这样一个民事判决给了我们非常清晰的回答。

当然,、学术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在司法处理中的衡平。可能会有一些人担心,如果对英雄人物的名誉实现保护,。肯定也会有一些人运用美国司法中的“公众人物理论”,甚至举出1964 。我们当然不怀疑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一定程度上也赞同公众人物在侵权体系中,对轻微损害有适度容忍的义务。但是,请注意,即使在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中,对“轻微损害的适当容忍义务”也有对抗的条件,那就是要看被告是否具有“实际恶意”。而且,在我国的名誉侵权理论中,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比“实际恶意”原则的主观条件更为宽泛。

,必须站在公允的角度,保证二者均得到保护,不可偏废。如果有些人作为生活在中国的公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认知,对某些历史事件有着基本的常识,在这种情况下,却打着寻找历史“真相”的幌子,对英雄事迹进行所谓的“细节”质疑,无中生有设置话题,以此来颠覆英雄、消解崇高、解构历史,主观上的过错就是非常明显了,不仅对英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损害,而且还伤害了英雄形象所承载的公共价值,从而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时,,也不会被司法所保护。

“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如果没有五壮士这些英雄先烈,我们现在可能也是左衽夷语了。在这个浮躁和物质的年代,英雄似乎成了奢侈品。可能,我们中的很多人,已经不相信情怀和理想,信仰似乎也将成为传说。在一个约炮如同约饭的时代,你很难相信几十年守望的爱情。如果只苟且于物质和金钱,你很难相信英雄的壮怀激烈;如果你对家国不热爱,你很难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但是,不论时代如何变迁,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英雄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上,司法不能袖手旁观。因为,你可以不相信英雄,但是不能够亵渎,你可以挑刺细节,但是司法最终会给你一个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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