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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建设】施工方法侵权的现有技术抗辩,YES OR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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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法侵权的现有技术抗辩

YES OR NO?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


因此,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施工方法源于现有技术,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即使该施工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不构成侵权。


所谓现有技术,即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需要对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采用了现有技术进行判断,而不是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下述案例【案号为(2014)民提字第88号】即为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而未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案例,我们摘录了重点部分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徐某是名称为“固定填充管的格栅及其空心楼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授权京宁公司在宁夏地区独占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宁煤公司向保兴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格栅和填充体,并在施工中使用了相关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京宁公司和徐某起诉宁煤公司、保兴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兴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源自名称为“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技术(以下简称在先专利),与在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在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认定在先专利公开了由相互垂直的横向和竖向钢筋组成的连接钢筋将轻质材料管材并联在一起的技术方案,同时结合在先专利的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晓这些组合而成的填充材料是使用于空心楼盖中的。因此施工现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填充体是通过格栅并联在一起的埋在空心楼板中”是错误的。


综上

虽然施工现场宁煤公司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故即使保兴公司同时提供了格栅和填充体,且明知两者并联在一起使用,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来源:建纬北京律所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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