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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瑾学术】《你造吗?江苏省对公共场所的许可范围进行调整和细化(2017-01-16 江苏卫监)》读后感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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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造吗?江苏省对公共场所的许可范围进行调整和细化》读后感言(之一)

经过这么调整,需要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由原来的所谓七大类二十八种,大幅减少啦。

值得讨论的是:

一,不需要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是否有的依然适用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认为,适用与否,并不简单取决于是否需要许可。否则,简政放权、。当然,究竟如何,,,都不是我们基层小吏纸上谈兵自说自话就可以的,需要法定解释部门明确发话说清楚。重大是非问题别让基层“你猜猜”,我们猜了多少年啦!

二,不论“公共场所许可范围”字面上如何调整,实质上把握许可范围,我觉得主要看业态,看实际提供的服务内涵,而不拘泥于企业名称中的通用名是否能在许可范围文件里“找得到”。例如,有的场所叫做“XXX理容工坊”,字面上没法对应许可范围,没问题,只要核查其主要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多半还是生活美容,即可对应有关范围予以规范。

三,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在某些重要问题上有抵触,给一线依法适法埋下隐患,亟待修订改正。

针对第三个问题,笔者简析如下。

首先,梳理一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系行政法规,共19条,约1700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迄今有效。其第二条将经营性(非生产类、。、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第四条具体明确了“卫生许可证”制度:“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七条规定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



作者介绍:胡晓翔

❖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东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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