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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盛谈医(1):执业资格未通过,医院辞退医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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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最近,有更多的编制内辞职医生通过微信和我交流,基本问题都是关于医院不同意辞职和不合理违约金这两个方面。还有医生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起算点是怎么规定的?很多医生顾虑重重,甚至想要采取极端方式与医院进行较量,这都不是最明智的方式。你们是否还在犹豫不决,在辞职的道路上胆战心惊?


别怕,我来了!作为一个极有抱负、对生活充满激情、对同行关怀备至、对医患深入研读的青年医生,看到大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我能无动于衷吗?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并结合一个案例给大家带来本期内容吧。我会再用一个系列来给大家解读关于医院人事制度的详细规定。


这期的内容比较奇葩,医院要辞退医生,获得了卫生局同意辞退小蕾医生的文件支持,却没有以医院的名义发出书面辞退决定,医院的辞退计划失败。其实,医生与医院之间的较量,就是看谁更好地利用了劳动法和人事部门的各种法律法规。


1
医生的偏见

仲裁真的偏向医院?


,原因是执业资格考试未通过,不是一年未通过,而是连续好几年都未通过。卫生局同意辞退并给医院作出批复,但医院并未向小蕾医生下达辞退决定。看到卫生局的批复后,医院不再安排小蕾工作岗位,小蕾脱岗一年后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小蕾医生的部分请求,医院对仲裁结果不服,。当然,经过一审、二审,医院并未达到辞退小蕾的目的,还要支付部分工资。


2003年10月

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但被告自2003年至2010年10月间一直未取得执业资格,且无故脱岗。


2010年11月

经市卫生局批准,2010年11月8日下文辞退被告。被告自2010年11月8日起既没有到原告处上班,也从未向原告提出任何申请或要求。


2012年1月

2012年1月11日,被告向义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可以想象一下仲裁结果,真的会偏向医院吗?事实上这次仲裁不仅认定医院与小蕾之间聘用合同关系存续,而且补发了拖欠的工资,虽然小蕾医生没有上班,但还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让医院补偿。


2
仲裁裁定结果

医院辞退不成反倒贴


医院以为拿到了卫生局的《关于同意给予***同志辞退处理的批复》就相当于辞退了小蕾医生,其实医院之差最后一步,就是以医院的名义下达辞退通知,小蕾收到通知这一天也就可以作为人事争议的起算日期。如果有这么个程序,小蕾医生的仲裁或者诉讼可能就过了诉讼时效。我们来看具体的裁决内容吧:


义乌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义人仲案字(2012)1号人事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与被申请人(即本案的原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存续


二、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其中申请人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低于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5100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工资11760元,合计16860元;


,即小蕾要求医院补缴社保的请求。如此说来,义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是站在医生的立场,。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请求原告为其补缴2010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之请求,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此,


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依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处理,,。


补缴社保就必须走行政程序,去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并让其受理。


3
相关法律条款

非常有用 


人事争议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很多还是要参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在法律适用方面已经有前面文章介绍。


导读:点击即可阅读 →


医生辞职那些事(一)---法律适用


医生辞职那些事(二)---违约金


医生辞职那些事(三)---转移档案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修正)》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条(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工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工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函[2004]30号)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
  

阅读原文,查看详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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