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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英雄岂容恶意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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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我们等到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同时必须指出,无论何种理由,恶意诋毁民族英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非常严重的社会事件,已经触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关乎英雄后人感受,更是关乎全社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感情,在一个连民族英雄的名誉都无法保障的社会里,何谈什么精神文明建设。

 

众所周知,,也离不开司法裁判的有效指引。人民法院的正义裁判,既是对英雄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长期以来,有些人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对英雄形象进行丑化或恶意质疑,早已不能算是新闻,诋毁英雄形象也一直都是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顽疾”。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对一系列英雄后人起诉侵权人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既保护了英雄后人的感情不被伤害,也是向全社会发出了强烈的信号。

 

但是,本案又给我们上了一课,给我们打了一针清醒剂,提醒我们,意识形态的斗争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对于发生的诋毁英雄事件,如不能有遏制,必然给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既影响民族英雄的光辉形象,严重伤害了英雄亲属的感情,又对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消极后果,。

 

树立英雄形象是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切实期盼,诋毁英雄阻挡不了党和政府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坚强决心,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加大对贬低英雄、丑化英雄甚至污蔑造谣英雄的惩治力度,形成打击刻意秉承历史虚无主义丑化英雄的高压态势。

 

对于少数人员或个别团体无端诋毁英雄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切实维护民族英雄后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好这类案件裁判结果正面宣传示范的导向作用,真正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缅怀英雄、尊重英雄的历史文化传统氛围。

 

与此同时,加大审判力度,增加恶意诋毁者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民族英雄亲属合法的人格权权益,为精神文明建设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后盾,,要努力凝聚全社会崇尚英雄、尊重英雄、谴责诋毁英雄行为的广泛共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诋毁英雄、恶意质疑英雄的案件,近年并不鲜见,形成原因复杂,这里面有历史虚无主义和扭曲价值观长期累积的因素。面对这种现状和类似案件,人民法院应该以主人翁的担当精神,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正确审理,切实做到“不让民族英雄流了血,又让他们的后人流泪”的情况出现,决不能让恶意诋毁英雄的目的得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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