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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应对错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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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是指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当然,第三方支付服务除了银行卡收单和网络支付,有的还包含预付卡服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电子支付行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结算,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完成资金结算服务过程中,一旦发生批量代付指令错误,容易导致向相关账户重复错误支付。

错误支付对支付机构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关切,如何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最大限度降低损失,进行全方位的差错支付危机应对,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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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重复支付的非诉应对

1、通过公司网站,向各合作商户发出紧急通知,告知各商户可在扣除手续费的前提下,将重复支付的款项通过刷卡或转账的方式返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

2、告知各合作代理商,请代理商代为通知商户,请求返还重复支付的款项。

3、启动大区经理、各城市经理,按照原始业务区域,或重新梳理区域划分,由大区经理、城市经理清收责任区域内的重复支付款项。

4、通过客服,和每个商户进行联系,请求返还重复支付的款项。

5、通过律师发送律师函,向无法联系的商户、事件发生后停用了POS机等支付终端的商户、拒不返还的商户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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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重复支付的诉讼应对

1法律适用

(1)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五章差错处理10个条文中,并未对支付机构自身系统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重复传递,客观上造成客户不当得利的法律情形予以规制。其仅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即:“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即时的原则。”

(2)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银行的开办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做了规制,但亦未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差错支付

(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

可见,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必须包含差错争议规则。对于差错支付的情形,处置措施,责任承担等中国人民银行均授权第三方机构与客户协议约定。

(4)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为了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制定的对支付机构的管理办法,并不涉及差错支付的规制

(5)除以上四个关于支付的管理办法、指引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差错支付的诉讼法律依据、法律适用,还是要回归到《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传统民商实体及程序法上来。

2证据的组织

(1)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名义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申请书,请中国银联就相关结算做出说明。

(2)将错误批量代付的款项交易明细进行公证。

(3)从商户资料库中调取商户受理银行卡合作协议书。

(4)从商户资料库中调取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商户编号。

3案由的确定

(1)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是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的第十一类纠纷,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一方受益,一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一方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成立不当得利。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重复错误支付,其中第一次支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与商户之间签署的《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进行的资金结算服务,第二次支付则是商户获得的既非法定又非约定的不当利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第二次的错误支付中受损,商户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类合同纠纷项下服务合同纠纷的第22子类纠纷,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户之间签署的《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可以按照此案由进行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立案庭,对于案由的把控并不一致,无论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银行结算合同纠纷,都有立案的可能性,殊途同归,不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诉讼目的,当然,从法律关系上考量,笔者更倾向于不当得利纠纷。

4被告的确定

支付机构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拓展的特约商户,很大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商户虽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署了《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但POS机等终端设备所关联的收款账户大多为个人账户,且《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上的账号信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结算服务的银联交易对账单上的账号信息具有一致性,可以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自然人。

以自然人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重复差错支付的被告,司法实践中,,提交自然人被告的户籍信息,即时立案时不要求提供,,也会要求原告调取被告的离住人口信息。

在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情况下的管辖、送达等一系列的程序性问题都会出现,这对诉讼案件的把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形中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差错支付的诉讼成本。

5诉讼管辖的确定

?不能,一般民事案件,除在法律中对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外,。在不当得利案件中,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特别的管辖规定,。

在以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遵循协议的约定。

当然,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户约定仲裁的,则应依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6送达的问题

首先向被告商户实际经营人电话送达;

其次向其身份证地址即户籍所在地司法专邮送达;

再次向商户实际经营地址司法专邮送达;

以上都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7诉讼请求确定的问题

不当得利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并不是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且,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重复差错支付的法律情形下,得利人不存在恶意。即使得利人存在恶意,第三方支付机构证明得利人的恶意,在证据上也很难实现。

况且,差错支付系因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故障所致,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


作者:

赵讶利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四级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及仲裁。

来源: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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