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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该以严重开放性脊柱裂出生的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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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该以严重开放性脊柱裂出生的患儿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特聘专家冀建华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冯立华律师

                 一【案情背景】

马某于2012年6月1日在北京市某医院妇产科经检查怀孕建档,遵照医院医嘱规定的时间要求,按医院指定的孕期检查,孕期B超6次(孕12周、孕22周+、孕29周+、孕36周+、孕38周),超声显示:脊柱未见明显异常、羊水少、胎儿肢体遮挡颜面部显示不清,没有提出其他任何异常。直至2013年患儿出生,其父在配合护士给患儿洗澡时发现其右臀部有凸起包块,咨询医院医生未果。后在北京儿童医院B超诊断提示:患儿右臀部偏上皮下软组织内包块内似神经根样组织,考虑脊膜膨出可能性大(但孩子太小,医院建议满月后做核磁检查)。后通过核磁确诊为:患儿为先天开放性脊柱裂,即右侧骶尾部脂肪脊髓脊膜膨出,、脊髓栓系、骶椎僵直、略短、尾骨显示不清。患儿在北京儿童医院全麻下进行了脊髓脊膜膨出(脂肪瘤型)切除术+脊髓栓系松解术。手术医生告知,患儿手术过程顺利,但由于患儿病情在同类病中属于严重的,神经粘连太严重,所以不能完全分离开来,故手术只是顺利不是成功。目前患儿大小便失禁、右肾积水、右腿右脚严重变型、肌肉委缩、肌张力低。术后多次复查中,手术医生、泌尿外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康复科、骨科多部门专家多次向家属明确:目前状态下需要患儿长期间歇清洁导尿,长期康复训续,避免接种与中枢神经相关的疫苗,今后根据病情变化,需要长期、多次、反复的手术治疗,而且效果不确定,预后很难估计,严重者可瘫痪。

                

原告、被告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认定某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医院在患者规律产检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审慎及时发现脊柱裂征象,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

2.医院在明确产妇羊水过少后,未告知患者羊水过少存在出现胎儿畸形的风险率。

3.医院在患者出现羊水过少后,未建议和安排患者进入产前诊断程序,由患方自行选择“做与不做”产前诊断,侵害了患儿父母的知情权和优生选择权。

4.医院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使患者进行产前保健检查诊断的目的落空,畸形孩子的出生与医院检查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技术措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5.医院早期检查形同虚设,在患儿出生查体发现右臀部有凸起包块后,未尽到第一时间转诊治疗并跟踪病情的义务。

认为,医方有义务提供及时、细致的医疗服务,而某医院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三十万元,其他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律师评析】

孕妇产检的目的是什么?这一点大家都非常清楚,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减轻家庭及社会负担。相应的,产检机构在此过程中的义务就是通过产检,在现有医疗水平条件下,使患者避免产出畸形儿,这就是医方的结果避免义务。

本案中,由于某医院产检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技术措施,使得产妇进行产前保健检查诊断的目的落空,产出畸形儿,给家庭、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当然,也让某医院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医者仁心,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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