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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前单位已支付拖欠提成不视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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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ummary

员工主张单位拖欠提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构成拖欠工资。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被迫辞职/被迫离职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11年3月3日入职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特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岗位。朱某每月实发工资由工资及销售提成等构成,远特公司每月20日之前向朱某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及提成。

2015年12月22日朱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远特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11月销售提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就2015年11月提成的发放时间,远特公司做出如下解释:提成系按照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后客户所支付的款项进行计提,每月20日发工资之前会对员工上个月的提成情况进行核算,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晚。2015年11月的提成本应于12月20日进行发放,但是当月由于朱某所在的部门更换负责人,新的负责人接任后需要对整个部门的提成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当时新的负责人要求员工提交相应提成明细以供核对,但朱某未及时提交,故2015年11月的提成延迟发放了。朱某不予认可,称工资及提成均应当于次月20日之前发放。

2016年1月19日远特公司向朱某转账支付2015年11月提成、2015年12月工资及提成。

2016年1月22日下午5:58分,朱某收到电子邮件,同意其提出的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1月22日;并告知朱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9日结清了你(2015年所有)的工资及绩效奖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的工资将于公司发薪日(2016年2月20日)支付到其工资账户。

双方均认可除2015年11月提成之外的其他月份工资远特公司均正常发放。

朱某以要求远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支持朱某请求后,远特公司不服裁决,。

远特公司诉称:朱某所称的11月提成工资,我公司已经在合同解除前足额支付,不存在欠付情况,公司无需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朱某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远特公司请求。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然而,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进而符合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应当基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相当的原则,结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节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远特公司发薪日为每月20日,20151220日之前远特公司未向朱某支付201511月提成,而20151222日朱某即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511月工资,该公司虽尚未向朱某支付201511月提成,但此情节并未构成恶意拖欠工资情形,亦未对朱某的基本生活亦未造成严重影响。另外,远特公司已经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前201511月提成发放给朱某。综上,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持的理由不符合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实务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当然也包括提成款。通常双方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方式、时间、数额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能否迟延支付、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迟延支付、可以迟延多久支付等问题,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比如,在北京,拖欠工资超过七天即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离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案例索引

2016)京0108民初2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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