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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您好,我2015年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1月份交房后。房屋没有装修,我未入住,一直空置在那里。物业公司一直在催我缴纳物业服务费,我跟他们解释了房子一直没有入住,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跟业务委员会签的,我没有享受他们的物业服务,但他们仍然催缴物业服务费。请问我拒绝缴纳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外,该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您的叙述,您的房子已经交房了,您有义务缴纳物业费,您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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