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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你可能想得太简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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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你可能想得太简单

义贤律所合伙律师    韩世春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关系终结的一种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共规定了五种明确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即合同到期的、劳动者退休的、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单位破产的、单位被吊销、撤销、关闭或解散的,其中,劳动合同到期是最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然而,作为企业,特别是企业HR,我们必须要知道的,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不是你想终止就可以终止得了的。我们总结了以下七种劳动合同到期却不能终止的情形,希望引起各位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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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我们需要着重提醒注意的是,劳动者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权不在用人单位手中,而在劳动者手中,并且签订何种性质劳动合同的决定权,也同样在劳动者手中,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或不同意签无固定期合同。因此,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到期是自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而必须由劳动者提出。


2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规定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者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要将在做完职业健康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排除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疑似患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与普通工伤不同之处在于,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是渐进性的、不可逆的,所以,为了保护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并进行医学观察,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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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达到相应工伤等级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因此,在未处理完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只有一种情况下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合同的。


5女职工处在三期之内的


由于女职工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保护方面,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这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此,如果女职工怀孕不幸流产,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产假期满。


(2)女职工生产后为死胎或很快夭折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女职工生产后为死胎或者婴儿降生后很快夭折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产假期满。


(3)婴儿进入哺乳期的

按照法律规定,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女职工每天可以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多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女职工的哺乳期截止到婴儿满一周岁的前一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6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对于这种情况而言,用人单位要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几下几种可能,一是劳动者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三是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四是单位解散。


7职工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的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对于职工任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的情况,企业HR容易忽视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问题,容易出现在任期未满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情形。但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即职工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期间存在严重过失,或者在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


以上我们总结了七种劳动合同到期但不得终止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个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看完以上七种情况,作为用人单位领导或HR ,您还认为终止劳动合同是简单的事吗?


本文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

无忧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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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由法学博士、全国知名劳动法专家、北京“十佳”劳动法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黄乐平创建;拥有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劳动法律服务团队。2013年义贤律所创建了无忧劳动法网,该网站是面向企业管理层、HR管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法律服务设立平台,致力于帮助企事业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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