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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地胜诉判决: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下放难逃违法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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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在某市某区某村依法拥有承包经营花卉和苗圃土地。因涉及到征地拆迁,张先生一直没有看到相关公告,担心自己的经营利益受损,便决定委托律师帮助调查此次征地合法性,争取在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程序中完成征地政策。随后他们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李吏民律师和陈军律师助其调查。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京坤律师协助张先生于2015年12月13日向某市城乡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张先生所承包的花卉、苗圃土地和宅基地房屋被征收拆迁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等政府信息。但是规划局在收到申请表后,没有给予任何回复和答复。

  为帮助张氏兄弟查证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京坤律师认为必须从相关手续入手,所申请文件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随后便以某市规划局为被告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并整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后,,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某市规划局辩称,在收到张先生的申请后经过审查,发现自身从未对原告承包的花卉、苗圃土地和宅基地房屋被征收拆迁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过规划审批,也未收到过任何单位提交的申请,并口头告知了原告上述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张先生在申请表中明确指定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或者快递。而被告的口头告知不符合张先生的形式要求。

  某市规划局还提出,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已督促某市某区规划管理处严肃对待原告的申请,要求其依法及时答复。就此说法京坤律师指出,对辖区内属于其公开的信息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收到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及时予以答复,是被告尽的法定职责。虽然被告的业务指导单位某市某区规划管理处已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这并不能免去被告自身应当依法予以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

  最终,,:确认被告某市某区城乡规划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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