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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怒批强盗来了——如何给股权攻防设置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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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最优秀的企业成为我们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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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怒批野蛮收购,他称:

这里我希望资产管理人,不当奢淫无度的土豪、不做兴风作浪的妖精、不做坑民害民的害人精。

最近一段时间,资本市场发生了一系列不太正常的现象,你有钱,举牌、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是可以的,作为对一些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的挑战,这有积极作用。但是,你用来路不当的钱从事杠杆收购,行为上从门口的陌生人变成野蛮人,最后变成行业的强盗,这是不可以的。

这是在挑战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底线,也是挑战职业操守的底线,这是人性和商业道德的倒退和沦丧,根本不是金融创新!

此言一出,央视评论:“语出惊人”、“释放重磅信号”;:

近两年来,险资举牌A股上市公司似乎“根本停不下来”,压着举牌线增持、减持的事更是层出不穷。恒大增持万科、阳光保险增持伊利、安邦保险增持中国建筑……每一次险资的介入必然伴随着股价的剧烈波动,甚至对有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构成影响,使得一些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人人自危”。

有分析指出,七大保险系举牌最为活跃,分别为恒大系、宝能系、安邦系、生命系、阳光保险系、。

险资举牌,野蛮围城,上市公司股东人人自危,如何应对?仁达方略建议,对于一个想要获得良性发展的公司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去斗争,而是如何去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关于法人治理的研究:

如何给股权攻防设置底线?

梳理股权与控制权的关系

股权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济利益,包括分红权、转让权、增资优先权、清算财产取得权等,二是经营管理权,即决策权,企业到底由谁说了算。

一般而言,股权与控制权成正比关系,当然并非绝对。这个关系处理不好,将会给企业带来浩劫。比如对于财务投资者而言,觊觎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是很危险的;而对于企业创始人而言,失去企业的控制权也是很危险的,比如新浪王志东被逐出董事会以至近期各大野蛮人入侵事件等。

股东身份与控制权的错配,一般而言都会以悲剧结尾,也许是企业创始人的悲剧,也许是企业自身的悲剧。

即使没有发生悲剧,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企业也容易发生内讧事件,影响企业的发展。据研究,有两类股权结构的企业容易发生股权内讧事件:

一是公司大股东股份过于平均,核心创始人过于依赖技术、市场团队,从股权结构上对公司没有控制权;

二是在有外部投资者的公司中,外部投资者所持股份超过经营管理、技术等核心创始人的股份。

真功夫、特尔佳、天健集团、朗讯科技等等属于前一种,阿里巴巴、雷士和国美则无疑是后一种。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创始人需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即:股权的分配与控制权的匹配

企业的股权结构,并无一个标准的模式,因为它是动态的,总是随着企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大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进。股权结构的安排,既受文化的因素影响,比如中国传统的家族文化,又受到法律环境的约束,比如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具体规定。

对于一个合格的企业家来说,如何权衡其中的利益,考虑其中的得失,从而取得平衡尤为重要,股权结构的合理安排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在这方面,新东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俞敏洪花费了很长时间来思考、梳理新东方的股权问题,为新东方的上市、扩展奠定了根基。

对于企业的股权结构,企业家需要妥善思考,并谨慎决策,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借助外部专业顾问的力量。

设计企业的股权结构有三个维度要考虑并进行平衡:

一是企业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安排;

二是外部投资者的股权安排;

三是股权激励。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这三个问题也是三位一体、密不可分的。

民营企业创始人的股权分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从冯仑的《野蛮生长》中我们可窥见一斑,阿里巴巴、三一和联想也不失为好的榜样。企业在选择外部投资者特别是财务投资者时,应尤其注意需要考虑其专业性,不专业的外部投资者在给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的是非。

仁达方略综合多年经验认为,通常较为合理的股权安排可以参考一下设计方案:

初期保障创始人的绝对控股,66%以上;

中期保证创始人简单控股,50%以上;

成熟期保障创始人相对控股,33%以上;

股权稀释过程中,保证创始股东在董事会中的董事名额或董事长人选的决定权。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并无统一的模式,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备战:持股设门槛反收购

随着市场上野蛮人的层出不穷,不少上市公司开始有所预防,通过各种手段防范被恶意收购。举个例子,隆平高科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设置了较多反收购条款。

据隆平高科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在达到10%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除防范恶意收购外,隆平高科还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架构同样进行了调整,董事会席位扩员为15名,多位中信背景董事被提名。

此外,该条第五款规定,“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或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为恶意收购,不具有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资格,且无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同样被其他公司用作对付“野蛮人”的招数。

不久之前的南玻A曾欲修改公司章程,以对抗前海人寿收购,其中一条便是持股1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需要申请董事会同意,未经同意便不具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对此,前海人寿曾表示,该条规定完全属于对股东正当权利的非法剥夺,。

仁达方略研究认为,这类似于设置了一个毒丸计划条款,其本质目的其实是防止恶意收购。这一条款其实并不违反《公司法》,因为《公司法》指出,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话,还是依据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为准。

基础:系统设计股权结构

在进行股权结构设计之前,应该清楚认识到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应该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一般角色分析:

1、控股股东

取得决策权的股东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取得控股股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是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2、表决权的取得

没能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以此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

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来换取换取表决权。

3、股权的弱化或强化

股权的弱化或强化是出于对实际投资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吸引优秀人才的考虑。

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一旦有人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或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时,就会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

因此,在实践中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4、表决程序

股东会与董事会是常见的公司重大事宜表决部门,但如何设计表决的形式及程序需要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有些封闭式的公司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才可以;有些公司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及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作出特别限制。

......

总之,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总结:

法人治理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体系,远远不止这些内容;况且在防范强盗举牌上不仅需要内力,还需外力,例如近期险资频频动作的市场根源,一定程度上就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无奈与无力。如何更好地防范野蛮人入侵?仁达方略建议从运用公司法和梳理公司章程上入手,方法虽然简单,但有效。

当局者迷的企业家朋友们,可以借王吉鹏先生的话问问自己:您是否亲自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熟读在心?如果没有的话,当务之急或许并不是什么拿来即用的战法、谋略,而是重新拾起治理的条款,并完善其结构设计。

国民经济经不起无限折腾,对于那些台前幕后的野蛮人们,这里借用某著名企业家的喊话提醒:希望资本别做中国制造的罪人。资本追逐利益,天性;然而天性不代表一切,凡事有度、有道,不是什么钱都应该挣到底。


特别提醒:

1、仁达方略董事长王吉鹏先生专访/培训通道:13810639795

2、仁达方略国企改革系列之《法人治理——董事会运作及股东风险防范实务与案例》一书已经出版,涵盖诸多企业案例及治理思路,以上内容即为节选、整理自此书。欢迎大家订阅和交流!

3、月23日,仁达方略将在北京举行“集团管控体系建设高级研修班”,届时王吉鹏先生为主讲。精彩不容错过!有意者拨打上方电话;管理咨询合作可拨打:400-685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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