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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通过新版《环评法》  “未批先建”不再允许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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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六部法律的修订,其中就包括了此前备受关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据悉,审议通过的《环评法》修改了九大项内容,尤其是对部分地方频繁发生的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收严了处罚措施。根据新修订的《环评法》,允许建设项目事后补环评手续的内容被删除,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最高将被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5%,这意味着,投资额上亿元的项目被处罚金额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与此前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度相比,威慑度大大增加。

  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环评法》,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原本法律允许的建设单位可以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内容被删除了,而且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根据原《环评法》,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修订后的《环评法》正式确定,只要“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就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本次《环评法》中对于“未批先建”补办手续内容的删除,其实是对该政策与新《环保法》中相悖内容的修改,此前通过修订的新《环保法》已经取消了补办环评手续的相关规定。而日前,多家高校环境法学相关研究部门联合发布的《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中曾披露,现在各地“未批先建”现象仍普遍存在,在各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9个“未批先建”环评违法项目中,仅有32%的项目未准许补办手续,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允许“未批先建”的项目、企业事后补办环评手续,而且没有罚款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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