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件 财税〔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长按图中二维码可快捷关注中税信达官方微信,有更多好礼拿不停!中税信达在税务行业我们有30年的税务经验品牌,在业务方面我们有优惠的价格及其十万例纳税解决方案,中税信达是您依法纳税的助手,合理避税的参谋,选择我们绝对不会错!只要您选择我们做业务,我们送增值税务咨询、税务培训等服务!欢迎加入我们中税信达的大家庭中:36招,让您税负降低至少30%。月月有培训,周周有沙龙!为您的税务、会计工作保驾护航!一年5800,税务顾问请到家!如果您觉得文章不错,请别忘了分享到您的朋友圈让更多人看到!!您的举手之劳,就是对我们最好的支持,非常感谢!中税信达---瞄财网朝阳区重点合作伙伴!关于中税信达 网址:http://www.csjy.com.cn ; http://www.bjzsxd.com 电话:010-63716806 ; 400-680-6628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天龙华鹤B座1216
财税〔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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