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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鸡起舞话职场 | 年终奖怎么发,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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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案例一



小林是某网络公司技术人员,双方签订有两年期劳动合同。依据入职OFFER、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中双方约定的薪资构成,小林年薪(税前)35万元,其中月薪(税前)2.5万元,按自然月结算,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年终奖5万元,按自然年结算,于次年1月15日前转账支付。


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林不再与网络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在此情况下,网络公司以小林“跳槽”为由,拒绝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5万元。小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年终奖5万元,。




案例二



老王与案例1中的小林系同事关系,在该网络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网络公司与老王的薪资确认单中约定,老王年薪(税前)30万元,其中月薪(税前)2万元,按自然月结算,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年终奖6万元,按自然年结算,于次年1月15日前转账支付。


2016年1月,网络公司应向老王支付年终奖6万元,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提出以“实物”方式支付年终奖,要求老王要么接受价值6万元的库存冻牛肉,要么放弃年终奖。考虑到6万元的冻牛肉超过了一家人的食用能力,自己也缺乏有效的出售变现途径,老王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网络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年终奖6万元。最终,。


法官释法

shi  fa

案例1与案例2中,小林主张的“年终奖5万元”、老王主张的“年终奖6万元”,虽然在形式上被称为“年终奖”,但实质上均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以案例1中的小林为例。在双方以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确认小林年薪(税前)35万元并明确约定其中5万元为年终奖的情况下,该 “5万元年终奖”实质上应属于小林的“工资组成部分”。


对于案例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依据该法律规定,网络公司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及薪资确认单的约定内容,向小林支付2015年度的年终奖5万元。至于小林2016年是否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离职等情况,并不影响小林基于2015年工作的事实向网络公司主张该部分工资。


对于案例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因此,依据该法律规定,网络公司应以货币形式向老王支付2015年度的年终奖6万元。退而言之,即使网络公司资金困难,难以以现金形式向老王支付该部分工资,那么具体的“代替”方式也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据此,在老王并不同意以“价值6万元的牛肉”代替现金结算工资的情况下,网络公司就应依法以货币形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老王支付该部分工资,而不能强行以实物折抵。

以上两案例说明,当“年终奖”实质上属于双方所约定的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时,劳动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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