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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校园一卡通”理财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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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日常“校园一卡通”预存款的收取与结算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在管理“校园一卡通”预存款期间,使用多张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对“校园一卡通”预存款进行管理,其中卡号尾号为3602的建设银行账户是预存款存支结算的主账户。李某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该账户资金进行基金及理财产品的购买与赎回,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此账户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共计获利1627.22元,部分获利资金用于了个人消费;被告人李某某还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本账号尾号为3866的银行存折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李某某多次将收取的“校园一卡通”预付款资金转移到尾号为3866的账户上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挪用尾号为3866建行账户内单位资金共计购买438万元理财产品,收益为21718.42元;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 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挪用尾号为4214建行卡内单位资金购买理财产品45万元,收益2806.02元,以上两个帐户共计购买483万元理财产品,共计收益24524.44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挪用本单位资金648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6151.66元。另查明,被告人家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根据、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提示:

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责任,我们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填充自己的私欲,更多的应该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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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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