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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乘地铁摔骨折 智库专家四川新闻网发时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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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位苏女士因为在地铁里玩手机,没有扶着扶手,地铁突然制动,造成她摔了出去,颅底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事发后,,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九成责任。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开庭,但并未当庭宣判。
       昨日,四川智库法律专家杨瑶对此事作出了评论,并发表在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频道。



“低头族”乘地铁摔成骨折 到底是谁的责任

       北京一位苏女士因为在地铁里双手捧着手机,地铁突然紧急制动,造成她摔了出去,脑袋磕在地上。事发后,苏女士被检查诊断出颅底骨折,住了半个多月的医院治疗,后做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令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赔偿苏女士11万余元。地铁公司不服上诉,昨天,这起案件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并未当庭宣判。(11月15日澎湃新闻)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苏女士的受伤是否应该由地铁公司负主要责任?作为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地铁,在保障乘客安全方面是否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样的表述,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输者,是有责任保障所有乘客的安全。而“安全保障义务”的手段方式也有很多,比如设置地铁安全防护门,以防止群众坠入铁轨中,比如在地铁车厢内安装扶手、栏杆,甚至利用广播、车厢内的各种标识标语提醒乘客“抓紧扶手,站稳扶好”……这些都是地铁公司应该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作为律师认为,假如地铁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比如设置扶手、安全门、护栏、车厢内广播提醒,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可能过高。毕竟,由于信号中断造成的紧急制动,这是地铁公司无法预见,也不可避免的情况。
  同样是《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这起事件中,地铁公司能够证明“紧急制动”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况,并且紧急制动可以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故,那可能属于意外事件,地铁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意外的突发事件,谁都预见不到。诚然,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应该尽到保障乘客的安全,但对于我们普通乘客而言,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这样在意外发生时才能将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而不是事后才追究责任。(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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