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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土地所有者,曹德旺跑路之谜 | 土逗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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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国有的秘密并不复杂,它在资本时代的实践性含义便是国家以地主身份参与到资本运动的过程中。转换一下表述,国家所有(掌握土地、自然资源等)意味着,国家通过收取地租等方式参与到利润分割过程中来。

作者 | 明正

编辑 | Catherine

美编 | 黄山

一、曹德旺们的文字游戏,谁是游堕阶级?

去年12月16日,。在“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的政经氛围下,旋即,12月20日,接受第一财经专访的福建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开始高调谈及中国制造业的高成本、高税负问题。这不是曹第一次通过第一财经出头。早在2014年,。那时,曹的身份是定下的经济调子的吹鼓手。而在今年的采访后,一时间,。媒体上则时见呼吁政府想办法降成本以挽回资本家的论调。12月21日,国家税务部门专家紧急出现,声明中国宏观税负无论从哪个口径看,都远低于发达国家[1]。12月24日,凤凰财经煞有介事地罗列了张中美制造业成本对比图[2]。卒章显志为月中的经济会议点赞,但是我们看其中图文内容所表达的,却是单方向指责中国制造业的高成本。文中可见,中国土地成本、原材料(石油、天然气等)等方面远较美国高昂,甚至,使用中国的公路桥梁还要收费。


耐人寻味的是,在接受第一财经专访时,曹德旺提及,美国的土地基本不要钱[3]。观察者网在转载时候,对此处补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注释——“据美国南卡罗纳州中国招商项目官……介绍,土地对企业而言几乎不要钱是因为土地私有,往往由地方政府补贴土地价给上家。”[4]12月29日,第一财经以《曹德旺事件反思:降企业税,,,以“降企业税、征富人税”为目标。[5],此评论无疑有着总结的意味。简而言之,第一财经想说的是,问题不在于国家征税多了还是少了,而是征错了地方。国家不应该主要向那些积极创造财富的资本家(的企业)征税,而应该向那些不创造财富、甚至挥霍着财富的富人征税。这恰如曹德旺最初在接受采访时抱怨的那样,中国还有增值税,而他的工厂在美国只有营业税啊。


福建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图为图片来源:iheima


这种论调瞬时让一个学习政经的人产生了某种恍惚感:似乎斯密式的老调被重新谈起——国家财富不能增长是因为一种分配上的不公平,是因为“游惰阶级”从“勤劳阶级”那儿拿走了太多!


我们都知道曹德旺们与第一财经们所认为的“勤劳阶级”是哪些人。但是,“游惰阶级”呢?在29日那篇评论的文末,第一财经“捎带”提及,中国至今不征房地产税,任由有房阶层坐大。这当然可以视作一种政策吹风,。但是,这恐怕没有完全言尽曹德旺们所想说的。


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一个语言游戏:富人应该被征税,但企业不应该被征税。被征税的应该是拥有大量财富的自然人,而不应该是事实上就是“财富”(资本)且为自身创造财富(资本的增殖)的企业法人。总而言之,资本家(的企业)不应该被征税。现在,我们突然发现,拥有资本的曹德旺们——这个国家最大的富人群体们从征税这一问题中抽身而出了。这是资本家们所向往的新税制。


但这就是曹德旺们想说的全部内容么?仅仅是,国家应该“磨刀霍霍向中产”——在《传统十论》中所提及的传统问题(最后被收割的总是无权但有财的小富们)的新变种?


这显然并没有说清楚曹德旺们想说的另一半内容。我无法相信,“勤劳的人们”怨怼地偷瞟着的“游惰的人”会是那些无权且寄生的中产。想想看,那些可以与中美领导人谈笑风生的马云们,怎会把“中产”视作势均力敌的竞争者呢?


图为波西米亚式生活的画家与资本家兼收藏家,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游堕阶级与勤劳阶级并不是曹德旺们想表达的,图片来源:电影《波西米亚生活》


二、法条中的秘密,谁是中国的地主?

赋税自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这意味着,国家在商品资本实现货币转型后凭借国家权力在各个环节直接分割资本利润。税务机关直观地展示了国家分割财富的力量——这可以以企业售出商品后的营业税、个人获得收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面目出现。但这仅仅是当代中国国家财政来源的一个渠道。另一个渠道,则直接参与到资本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并以实物成本的面貌出现。


曹德旺精明地指出,他在美国用地基本不要钱。同时,我们也不妨再次提及房产这一老问题: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占其总成本30%左右。[6]那么,这些成本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毕竟成本价格如土地价格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企业主们显然是想影响这些价格。那么谁能决定这些价格呢?也就是说谁是这些土地、能源的卖方呢?


毫无疑问,国内制造业的不景气还包括虚拟经济膨胀、国际竞争等一众因素。但在这里,直接相关的是一个通过土地等获取收益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供求问题。


我们不妨以土地问题切入。粮食安全策略所导致的十八亿亩红线政策、城市化进程催生的土地使用需求等的确参与土地价格的形成。但这里,我们所试图揭示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土地转让收入等作为各级政府的基金收入的制度性根源。


:网络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7]“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8]事实上,我们在这里要切近的是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公有制(不管使用什么名字)在当代的实质含义。在这里,法条下的真实含义是政府作为全体国民的绝对代理人,事实上掌握了土地、自然资源的处置权。从而,土地、自然资源的唯一卖方就是各级政府(无论是直接以政府职能部门的形态,还是以国有企业的形态)。在这一意义上,凭借土地等自然物或公共物所有权实际拥有者的身份,各级政府参与到利润分割中来。


也就是说,这里涉及的是马克思所分析的地租问题的当代表达:“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9],即土地所有者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权,而对产业资本家征收了一种货币税。[10]而它的具体表现则既可以是土地出租时征收的费用,也可以是一种交通设施的过境费。而这种所有权的所有者并不只能是个人——“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共同体的个人”[11],它也可以是共同体的代理人。因此,土地国有的秘密并不复杂,它在资本时代的实践性含义便是国家以地主身份参与到资本运动的过程中。转换一下表述,国家所有(掌握土地、自然资源等)意味着,国家通过收取地租等方式参与到利润分割过程中来。


三、地方政府的左右为难,谁是刀俎谁是鱼肉?

我们甚至可以在此把这一观点稍稍引入对能源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分析。在那里,国家有着两张面孔: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与资本化的经营者。高昂的能源价格、通讯价格只不过是资本时代的国家,同时进行着出售商品的行为和征收垄断地租的行为。这也是资本家们为什么在抱怨中国各类能源价格(电力、煤炭)远高于国际价格的同时,也在抱怨能源行业中国家垄断开采与出售而扼杀了竞争——技术性条件的限制固然会在这些行业造成自然垄断,但国家是唯一的所有、开采与售出者才是该行业利润率偏离一般利润率的根本原因。[12]


在此可以提及大家早已熟悉无比的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2016年结构上地方政府本级的地租与税收比大约是1:2。[13](计算方式见注释)这基本保持了自2012年以来的比例。在2011年这一比例达到1:1.5。在2009年,这一比例为1:1.3。而仅在危机前一年,2007年,这一比例为1:5。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危机时代,地租在地方政府财政中扮演了何等重要的角色。


我们不要忘记,产业资本的活动建立在一定空间之上,而向这空间的主人缴纳地租则是产业资本能够在此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至于空间的实际“所有者”——各级地方政府因为种种原因觉得某些产业资本家格外的可爱,而予以特别的地租优惠,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图片来源:http://www.wusuobuneng.com/


这便是曹德旺们的抱怨所指向的制度秘密。一端,所有权的、地租性质的收入构成了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另一端,则是各类支出。危机时代,无论是维持稳定的必要性,还是出台惠民政策的紧迫性,都意味着支出端的压力在不断增大。那么,在收入端加强汲取行为就不难理解了。无论是土地财政的尾大不掉还是国有企业掌控的能源供应行业(煤炭、电力等)价格高于国际价格都不难理解了。


曹德旺们所抱怨的便是这一国有制的实质。或许,这预示着危机时代地主与资本家对垒的可能性。只不过在这场对垒中,地主们拥有的是整个国家,而资本家的武器是转移。危机时代的社会压力,使得国家的实际处置者们不得不加强支出,尤其是民生类的支出。在这一意义上,经济危机中稳定先于发展是中国政治经济结构的必然结果。然而,另一方面,在资本时代,“地租”的获得不能离开资本家,否则对利润的分割将无从谈起。


这一矛盾究竟将以何种面目运作下去并最终导致怎样的结果呢?我们拭目以待。


只不过,劳动者作为筹码早已被摆上了谈判桌。无论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率的下调,还是不时传出的修改“劳动法”的风声,降低劳动力成本作为橄榄枝已被“务实”的政府伸了出来。


[1]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12/21/c_1120163201.htm


[2]http://share.iclient.ifeng.com/sharenews.f?forward=1&aid=cmpp_050940015100032&forward=1&forward=1&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forward=1


[3]http://v.ifeng.com/news/finance/201612/015d2193-4a07-4c53-ab41-6be4777a65ed.shtml

对此专访,观察者网整理有文字稿http://www.guancha.cn/economy/2016_12_16_384693.shtml


[4]http://www.guancha.cn/economy/2016_12_16_384693.shtml


[5]http://www.yicai.com/news/5194278.html


[6]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2/02/12/440957.html




[9]《资本论》第三卷,698页。人民出版社,2004。


[10]关于马克思对地租问题的讨论,参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


[11]《资本论》第三卷,714页。人民出版社,2004。


[12]http://mt.sohu.com/20161018/n470545503.shtml


。其中,一般性收入项目指各类税收带来的收入,基金类收入包括国债及国有土地转让收入。,地方政府本级的地租与税收的比即为国有土地转让收入与一般性收入项目的比。值得一提的是,自2012年以来,土地转让收入占基金类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85%~90%之间。各年的数据可参考各年度财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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