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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等到开机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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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很多《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尾款支付条件都是开机后,或者开机后三天,这样的付款条件有多大风险?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6日,卢学周(乙方)与北京华影天诚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影天诚公司,合同甲方)签署《委托创作电视剧本合同》(简称“合同”),约定剧名暂定为《孟定之恋》,长度为三十集。卢学周负责第十六集到三十集共十五集的创作,每集创作报酬为人民币1万元。付款方式与时间为:1、甲方收到第十六集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酬10%。2、甲方收到第十七、十八集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酬的20%。3、甲方收到第一稿完成剧本并通过后支付乙方约定稿酬的40%。4、甲方在开机前三天支付乙方约定稿酬的30%。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约定: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本委托创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创作部分相应的稿酬。

合同签订后,卢学周交付了十六到十八集的剧本,华影天诚公司支付了约定稿酬的30%,即45000元。

卢学周称交付了剩余的剧本,要求支付其余款项,华影天诚公司拖欠未付。;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是十八集之后的剧本交付问题,第二是最后一笔稿酬支付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事实认定问题,比较简单,第二个问题争议较大。

卢学周指出,按照合同的约定,剩余30%稿酬于华影天诚公司开机前三天支付,现鉴于华影天诚公司迟迟不开机,并拒不支付上述剩余款项,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因华影天诚公司自身原因迟迟不能开机,应支付给我合同约定的全部稿酬。


认定判决

,对于余下款项,即约定稿酬的30%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该笔稿酬应在《孟定之恋》一剧开机前三天支付,如因华影天诚公司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华影天诚公司应支付卢学周已完成创作部分相应的稿酬。现该剧尚未开机,合同中对开机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卢学周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从目前来看合同尚可以继续履行,稿酬的30%现可暂不予支付。


分析启示

虽然出于剧本不断修改的需要,但总体来说,开机后支付条款对受托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受托人应该增加一些特定条款纠正这种不公平带来的风险,例如约定:如该剧一年内不立项或投拍,委托人应支付剩余款项;如不支付剩余款项,剧本的著作权转移至编剧方所有,编剧可自行处理剧本著作权,已付稿酬不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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