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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系列政策宣讲(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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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正式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并于同日开始实施。 后又对其进行了修订。

《细则》整合了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外债管理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试点企业资格管理、外债签约登记、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登记等全流程操作,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今天,小编就以政策问答的形式,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试点业务问答
1.X公司为某中资企业,企业想从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请问X公司需具备哪些条件即可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中关村外债试点”)?

答:一是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注册,且拥有国家高新技术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证书的公司法人;或者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确有借用外债需求,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其他非金融企业;二是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


2.X公司符合中关村外债试点企业资格,企业应如何确定可借用外债额度?已知企业净资产600万元,负债300万元,总资产900万元。

答:按照现行法规,参与试点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即外债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或本年度专项审计)的净资产的2倍,即企业最多可借用1200万元。此外,中资企业按照本试点业务管理模式借入外债,其全部负债(含本次外债签约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75%。企业借款1200万元时,其资产负债率(含本次外债签约额)为71.43%小于75%,因此企业可借用外债额度为1200万元。


3.试点企业D公司已与境外某银行签订外债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企业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第一步:外债签约(或变更)登记。试点企业签订本外币外债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试点企业已登记外债发生期限、利率、债权债务人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应在外债变更合同签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步:开户、资金入账。试点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等有关材料在银行办理开关户、提款、结售汇、资金划转等业务。第三步:外债资金还本付息。试点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等有关材料在银行办理还本付息等业务。第四步:外债注销登记。试点企业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试点企业需到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的事项:试点企业签订的外债合同、变更外债合同内容、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和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终止外债合同,需在规定时限内到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4.试点企业D公司拟将外债资金用于为境内子公司增资以及本公司日常经营,上述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外汇相关规定,试点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用于哪些事项? 

答:可以。试点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同时外债资金使用须符合以下规定:(1)不得以放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符合试点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的,或通过合法方式借给子公司使用除外);(2)试点企业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抵押或质押;(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4)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及相关费用;(5)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一银行转存定期除外);(6)非投资型公司借用外债资金,可以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7) 借用外币外债资金,结汇后可用于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但人民币贷款资金的用途应符合试点企业自身经营范围。


5.试点企业D公司拟从境外关联公司借用美元用于支付货款,企业是否可以在A、B、C银行同时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答:不可以。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6.试点企业D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境外关联公司贷款,境外债权人是否可以豁免此项债务或进行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

答:可以。试点企业外债项下发生非资金类还本付息,应在还本付息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逐笔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申请书;二是相关材料:(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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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创新创业中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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