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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美国税法更新总结 - 国际篇 - 纯干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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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科林好友美国税法专家(美女)格雷斯女士原创。




2016年美国税法更新回顾


2016年是充满意外的一年,不仅发生了英国脱欧、美国总统选举等黑天鹅事件,同时美国总统选举后“床铺”许诺了颠覆性的税改政策,包括降低公司税税率、减少个人税税级和边际税率、取消遗产税等,都很有可能在2017年会提上议程。这些改变都将给跨国公司的交易和高净值人士的税务筹划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小格将会密切关注有关的改革的进程,并及时为大家报道。


在此之前,小格先为大家总结一下2016年全年的美国国内和国际税法更新,据小格观察,今年的新税法条例更新的亮点在于: 


1)从个人税角度,税法与时俱进地跟上科技进步和社会单位多元化的步伐;

2)从公司角度,对变相股权投资和变相利润分配的税收征管加紧法规力度;

3)从国际角度,对使美国税源流失的跨国集团税务倒置交易加强关注、响应世界经合组织 (OECD) 号召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BEPS) 进行国内立法、加快美国人境外账户在全球合规申报要求的执行进程。


为方便大家阅读,小格将内容分为国内和国际两篇。


国内篇链接:2016美国税法更新总结 - 国内篇 - 纯干货分享

国际篇

【BEPS】


经合组织于2016年初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项目提出了最后建议。


经合组织的BEPS项目旨在解决当前国内和国际税务原则未能跟上现代贸易和商业模式的全球化进程的问题,特别是现有规则给予企业太多机会通过税收管辖地之间的税率差和税收制度的差异进行套利。BEPS行动计划主要包括15项行动,基于三个核心概念:1) 一致性; 2) 恢复国际框架的原则; 和3) 透明度。 行动计划还呼吁开展工作以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为了寻求创新方法快速实现变革,“行动计划”提出了一项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各国可以利用这一工具来实施所制定的措施,修改相关税收协定条例。


【分国别报告


世界经合组织在BEPS项目中建议参与国家要求跨国集团在分国别报告中对每个有经营活动的国家进行报告。作为回应,IRS在6月发布了最终法规,TD 9773,要求跨国企业提供分国别报告。 TD9773要求最终集团母公司为美国公司的跨国集团公司,如果上年集团年度收入达到8.5亿美元,则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交8975号申报表,以满足分国别信息收集要求。


 

报告要求提供集团中每个实体的名字、税收居民管辖地、当地纳税人代码、主要的经营活动。该要求适用于2016年6月30日开始的税务年度,也就是说按照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集团公司,尚无须在2016年所得税申报时提交分国别申报。这与OECD的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分国别申报的建议有六个月的间隔,考虑到跨国集团内其他实体的税收管辖地可能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分国别申报,因此IRS允许跨国集团公司自愿提交自2016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的分国别申报,以便于跨国税收管辖地之间的信息交换。


【剥离/税务倒置 (Earnings Stripping/Tax Inversion)】


IRS于4月发布了临时法规,TD 9761,旨在抵制公司通过倒置交易以及某些倒置后避税交易以规避税法第367条和7874条的税务安排。随后,如上篇中所述,IRS于10月发布了最终法规,TD 9790,将税法第385号的债权/股权分类规则进行了明确,通过在某些情况下对关联方之间的借款重新定义为股权以抵制收益剥离的问题。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FATCA) 】


IRS在7月公布它将在2016年12月31日后停止承认对政府间协定 (IGA) 的有效性,除非订立IGA的外国管辖区立即采取步骤,包括提出实施IGA的计划。


截至公告日(2016年8月3日),美国签订了83个IGA,其中61个已执行,剩余22个尚未执行,另外还有30个IGA尚未签订但已实质达成一致(其中包括中国)。公告表示美国财政部会在2017年1月1日重新更新IGA清单,对签订但尚未执行的IGA签约外国管辖区进行处理。尚未签订IGA的外国管辖区的外国金融机构将会被假定为不参与的外国金融机构,而面临从美国金融机构或外国参与金融机构所收款项被征收30%预提所得税的处理。关于IGA和川普上台后可能对FATCA采取的措施的有关详情请见“科林流浪记”2016年11月9日文章:美国新总统川普或将废除《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


【税法第367号相关规定】


IRS于3月通过了税法第367条的最终法规,TD 9760,旨在针对美国转让方将收益或收入转移给外国公司,使用外国公司的优惠税务属性(例如税务亏损)来抵消收益或收入的情况。


税法367条主要针对美国国内公司将增值资产转让给外国公司或者转让外国公司的股权的交易,规定除了例外情况,此类对外交易需要确认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在2008年发布了一系列拟议条例,其中一部分在2013年作为最终条例公布,2016年公布的TD9760主要确定了拟议条例中的例外情况,包括对外重组交易中,美国转让方将资产实际转让给外国公司后,外国公司将其股权支付给美国转让方母公司作为支付对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美国转让方可以递延转让相关的所得税,美国转让方的母公司需要降低该外国公司的计税基础,以反映该部分递延的所得。


【三角重组】 


IRS于12月宣布其将制定根据税法第367条的法规, 2016-73号公告,以修改关于在涉及外国公司的某些三角重组中使用资产作为对价而获得母公司股权的交易的税务处理。


【对外转让外国商誉/持续经营价值】 


IRS于12月发布了最终法规,TD 9803,基本取消了税法第367条中所述的某些不征税交易中外国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的对外转移的优惠税收待遇。 该法规还缩小了第367(a)(3)条的“积极贸易或商业”例外的范围。

 

【受控外国公司 (CFC) 反避税条例】


IRS于11月发布了根据税法第956制定的对CFC的最终规定,TD 9792,NPRM REG-122387-16,基本保留了2015年发布的临时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反避税规则和其他规定的举例。


【税法第 901(m)条外国税收抵免规则 (FTC) 】


IRS于12月根据税法第 901(m)条发布了临时法规,TD 9800,NPRM REG-129128-14,还包括在同时公布的拟议法规的一部分,包括对新的受限制资产收购交易 (covered transaction) 的外国税收抵免限制。

 

【外国所有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IRS于12月发布了最终规定,TD 9796, 规定对外国人全资拥有的国内被忽视实体,需遵循适用于25%及以上外国持股的国内公司的报告、记录保存和相关合规要求,其中包括提交5472号“25%外资持有的美国公司或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申报表。


外国投资者在美国通常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者C股份有限公司(C Corp)的形式。单一投资者(成员)持有的LLC如果不在8832号“实体类别选择表”上选择作为“公司”纳税,则通常会作为“被忽略实体”而穿透到股东层面纳税。也就是说,LLC所取得的所得或损失都将被视为股东直接取得的,LLC本身无需申报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避免因公司层面缴税和向股东分配时再次缴税而产生的双重征税情况发生,因此LLC是外国投资者较为常用的公司形式。


-完-

格雷斯简介


格雷斯在税务领域拥有七年多的工作经验,曾在国内某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税务及商务咨询部经理,为国内外跨国企业提供国际税收筹划服务,现在美国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部门服务于美国和中国客户。


格雷斯在墨尔本大学取得了会计和金融学士学位和国际税硕士学位,在哥大商学院取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是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ACCA)会员,同时拥有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在求学和工作经历中,格雷斯对微观税务与宏观经济的联系产生兴趣,结合实践的商业案例,摸索经济形势、企业战略、投资决策、财务模型和税务筹划的相互关系,同时激起了开设税务分享平台的想法。希望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为对美国税法和投资环境有兴趣的朋友们提供便利,不论读者是否财税专业背景,或许都可以从中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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