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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庭审】谁该为我的信用 “污点”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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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年6月30日上午
  
  地点: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近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饶先生称自己的个人信用遭受损害,将曾经的“东家”北京市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自己信用贷款损害赔偿费两万元。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谁应当为饶先生的个人信用“污点”负责?
案情回放
  
  今年56岁的饶先生曾经是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的技术部经理。身为公司的中层管理者, 饶先生在公司的待遇不错, 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也有着信心。2014年, 公司准备承接新的订单业务, 而恰巧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如果没有资金, 不仅这次的业务要 “泡汤” , 还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面对公司出现的经济困难, 公司管理层想到了由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临时进行资金周转的法子。2014年10月, 石油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周某以公司的名义, 与饶先生签订了一份信用贷款协议书。协议中约定, 以饶先生个人在北京某银行的账户, 向银行作信用贷款 54 万元人民币, 由公司按月在半年内还清。同时,协议的第五条还规定了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没能按时还款, 已给信用贷款个人造成信用损害 (信用度下降或污点记录等) , 公司应给信用贷款个人1-6万元的信用损害赔偿费用 (即每次一万元赔偿费; 一个月之内全部兑现) 。 ”
  
  “本是出于好心给公司办理了贷款, 没想到公司却逾期还款, 造成了我的信用 ‘污点’ 。 ” 提起这件事, 饶先生很是气愤。
  
  没过多久, 饶先生离开了公司。2016年6月30日, 饶先生与昔日的老东家对簿公堂。
  
庭审现场

  
  6月30日上午, , 比起计划的开庭时间, 他晚到了几分钟。被告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则派出了财务部经理檀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曾经一起工作的同事如今对簿公堂, 这让双方都有些尴尬。
  
原告: 信用 “污点” 很委屈
  
  “签字的时候我不知道贷了多少款, 后来我才知道贷款的具体金额是54万元。 ” 当法官询问具体的贷款金额时, 饶先生显得有些委屈, “以前我在公司工作, 出于帮助公司的目的, 我才签署贷款合同的, 直到现在, 我刚知道贷款期限是从2014年到2019年, 一共5年的时间。 ”
  
  庭审中, 饶先生提交了他与公司总经理周某签订的信用贷款协议书、个人信用报告和北京某银行发送的逾期还款短信等三份证据。
  
  饶先生认为, 石油技术开发公司两次违反协议规定, 造成了自己的信用 “污点” 。一次是2015年1月, 由于被告打入账户还款数额不足, 造成饶先生一次信用损害, 此事他有短信为据, 同时也转告了公司。另一次,是被告公司2015年8月才在原告的催促下还清银行贷款, 影响了他的借贷业务,视同发生一次信用损害。
  
  “一次, 我去另一家银行想要办理贷款业务, 该银行查过我的信用记录,后来就没有办理成功。 ” 当法官询问其信用等级是否降低时, 饶先生在庭审中回答道。
  
被告: 无直接损失拒赔偿
  
  庭审中, 被告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的代理人承认曾经在还贷期间出现过逾期的情形。
  
  “2015年1月是有过一次逾期的,但那是因为银行告知的应还款数额与我们之前预期的不一致, 总共也就相差60多元钱, 但事后, 我们马上就补齐了。而且, 这以前和以后, 我们也从来没有发生过逾期了。 ”
  
  对于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 被告公司认为, 总经理周某的确是代表公司与饶先生签订的贷款协议书, 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是第二份证据信用报告不能看出对原告饶先生造成了损害, 系统中也没有强制记录。而北京某银行发布的逾期短信, 被告代理人认为, 这仅是银行的善意提示。
  
  “原告在跟我们公司总经理签订的信用贷款协议中约定, 如未还款导致饶先生个人信用伤害,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 并不能明确证明原告受到了信用伤害。 ” 被告公司坚决拒绝饶先生的索赔要求。
  
  在回答法官关于 “办理贷款的时间是多长” 的问题时, 与原告所称 “半年内还清” 的说法不同, 被告代理人却回答是5年。
  
  “原告不可能不清楚还款期限是5年, 这是要经过原告本人审核的。而且当时银行也是说了活话, 1年至5年还款都有可能。我们是在2015年8月还清这笔贷款的。 ”
  
双方: 法庭激辩不调解
  
  法庭辩论阶段, 案件审判长李红霞总结了争议焦点, 即被告石油技术开发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原、 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 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被告肯定是要给我赔偿的。我们签订的信用贷款协议书中写明了, 只要有逾期还款行为, 给我带来信用 ‘污点’的话就要赔偿我, 而不是给我造成经济损失才赔偿。 ” 原告饶先生不肯让步。
  
  “我方要求原告证明其在国家征信记录中出现了不良记录, 只有报告显示确有不良记录, 我方才同意赔偿, 不能仅仅因为贷款出现逾期就赔偿原告。 ”
  
  在如何理解协议书中 “污点记录”一词上, 原告认为, 征信记录中显示的逾期就是所谓的 “污点” , “征信记录是国家正式的出示的, 应当以此为准。 ”
  
  被告代理人却认为, 所谓的逾期,并不必然导致信用 “污点” , 只有信用报告中明确写明原告 “有不良记录” , 才能认为是 “污点” 。
  
  而对于超过约定的贷款期限还款,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 原、 被告双方均表示, 协议并未约定。
  
  此案将择期宣判。(郭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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