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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权力对公民亡命没有反思,却以慰问论功行赏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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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连续多天以来,我们一直在关注一个公民之死。雷洋,一个和大多数人无关的名字。


        对于每个人个体来说,生命珍贵而且单一,宇宙间具有唯一性,且不可逆得的东西,只有生命。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是传统话语体系对个人社会价值的评估。对公权力专制和滥用体察透彻,并且深受其害的司马迁来说,他“生命或轻于鸿毛”的判定,也许更是映射,在公权力面前,个体生命的渺小与卑微,,演绎着一个亘古不变的道理。

    

         车祸死,矿难死,灾害死,饮食毒害死等,那些隐藏在不确定性之外的厄运,我们只能用意志和劝慰生命的逝去。然而进些年来,拆迁死,执法死,管制死,这些来自公权力附加的不确定性死亡因素,为社会非正常死亡再加助力,让个体生命对生活中的非正常死亡诱因,越发恐惧。来自雷洋在公权力区域物任何痕迹的非正常死亡,將这种可以取人性命随意性概率一再放大。

    

        雷洋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的公共安全焦虑,这种令众人深陷不安无法自拔,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雷洋事件已无真相,无技术支持的执法死人事件,警方单方面认定不值得可信。

   

           这种在警权范围发生死人事件,人命案发生后,作为代表公平正义的执法机关,居然无法任何有技术支持的执法证据,帝都闹市区竟然无监控也就罢了,竟然一会说没有,一会说被死者打摔损毁,更没有手机录像,无任何扎实的视频证据佐证。

          天下居然有这样的事情,所有的小概率或者零概率事件,全部集中在一起涉及警权范围的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上。没有可靠证据佐证下,,缺乏责任意识。警方单方面所有的解说,早已不具有可信性。

    

    (2)对无危害性治安事件嫌疑人轮繁制服已经涉嫌过度执法。


          警方案件通报中,对无危害性治安事件的嫌疑人有多次制服性行为,这种涉嫌过度执法的行为缺乏合理性解释。

       如果北京昌平警方通报属实:“便衣民警发现雷某从该足疗店离开后,认为其是嫖客而后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当事人意外死亡。”陈述已经表明警方对此案件的处理是颇为轻率。

        怀疑当事人有行为,。为什么要发生肢体冲突和制服情况?是抓嫖没有现行证据不足需要坐实?运动型执法指标要求需要强力换来招供,或者另有阴谋?其次,雷洋拒绝接受盘查而抗拒自卫的本能,正如相关专业法律人士所说,如果听任此案成为警方办案的合法案例,那么任何公民某一天走在路上都可能突然遭到便衣警察的拦截,称其被怀疑或者有其它不法行为,如果做出反抗就可以不明原因地被致之死命。那样一种社会将是什么社会?岂非太可怕了?  


    ,更高一级公检负责人应该为加剧真相模糊性负责。

      

        雷洋已死,而与雷洋相关联的公权力执法者却在喋喋不休。在雷洋死因调查的法律程序过程中,前期介入案件的昌平警方办案人员甚至昌平警方整体都没有回避。并且还有当日带队警员依然在接受媒体的采访,自称陈述彼时情况,在一起嫌疑人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查期间,前期办案人员本身亦是应当接受调查的主体,却在肆无忌惮的为自己合理性辩护,而事件的另一方却是死亡的沉默,让人心灰意冷。

          这种事件发生后,,很容易放纵责任方掩饰过错,为其腾出隐匿证据的时间,加剧真相模糊性。为此,更高一级公检负责人应该为此负责。检察机关已经介入,包括对死者进行尸检等程序,更加需要超脱于案件本身的调查机构,独立搜集扎实证据,因为这些设计警务行为的定性,以及其与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结果的关系判断。 

    

    (4)避重就轻故意放大死者私德污名,误导民众对公共事件核心追问,。

      

            “不谈或者少谈死因,不讲或者少将于自己不利的执法过程,却在缺乏有力案件证据情况下,大肆的渲染死者生前行为。”这是目前来自北京昌平警方的态度。这种生者无罪,抑或有罪也轻微者,如今已死,警方公布的消息已经超越法律的限定了。警方作为当事人的一方,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答情况,带有明显倾向, 大肆公布其他的隐私细节,凭着不完整的事实、情节和信息对外发布消息,避重就轻故意放大死者私德污名,误导民众对公共事件核心追问,。

    

    ,无反思,,对死者家属制造二次伤害。

   

            从前几日警方相关人士接受央视、,陈述雷洋被抓获过程,涉嫌证据以及备受争议的执法记录视频等问题。而对执法过程中警方可能存在的越界行为,过度执法,和详细死亡原因避而不谈。这种故意放大死者隐私的做法,,试图冲淡民众对死亡原因核心问题的追问,凸显出公权力的傲慢,对生命漠视和对个人隐私的无视。

   

 。一个公民的亡命没有反思,却换来领导的高调慰问时代,公民权益保障重要还是论功行赏重要?

        

         无论雷洋触犯了什么法律,执法人员介入的情况下发生的死亡,,或者执法过当,雷某从一个身强力壮的正常人变成一具尸体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一个普通市民异于常理的死亡,作为同属一个社会的成员,人有权利更有道德义务要求得到事件的真相。

         但是遗憾的是,却有一部分人在面红耳赤的争论雷某有没有,有来自警方地公众号不断强化死者的事实。那么是不是当事人真的了那就死的其所?,让我们失去追问死因立场。这不得不让人揣测他们的不良居心,如果能认定雷洋确实了的话,一个有道德误点的人,社会公众就会更加容易接受他的死去。这种道德先行,权利在后的前现代观念依旧耕植人心。他们的逻辑就是,一个人只要获得道德认可,那么哪怕他违反法律,也是获得社会认可的。如果一个人从道德上经不起审判,他了,那么他在警方执法过程中,那些应得到保护的权利让人们觉得不要也罢。

        然而我们似乎已经忘了,我们所要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每一个公民普通的权利都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的,这些人包括正常公民,道德有瑕疵的人,甚至犯罪嫌疑人以及已被判刑的罪犯。

        在最终结果未确定以前,雷某只能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他既有可能了,也有可能根本是无辜的。而我们今天所努力维护的一切,恰恰就是如果你有一天因为任何罪名或者误会同样成为一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能够有足够的力量,坚持你的立场,来争取你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

        ,公民权益保障的追问没有答案,,却高调慰问了昌平东小口派出所专项整治行动参战民警。他们认为论功行赏远比公民权益的真相的追问重要。

      

        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就是人文精神的价值,讲尊重人的价值,因为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是人生其他一切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是最珍贵的,没有了生命什么都谈不上。每个人只有一条命,在无限的时空中,在宇宙的永恒运动中,每个人只有一次机会活到这个世界上来。


        与法与理,与道与德,尊重生命的价值,不但要尊重自己的生命,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管制公权力还是平民,对生命的尊重是一种人性的品质。同情别人的生命,同情一切生命。这是人性中固有的因素,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起点,而且把同情看作是道德的基础。孟子强调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他说同情心是人皆有之的,如果没有,就不是人。他明确地说,同情心是“仁之端”, 就是道德的开端,道德的萌芽,道德是从这里发展出来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利己是人的本性,同情是人的本能,就是看见别人的生命有了危险,遭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会设身处地去感受,他也会不好受。孟子举过一个例子,你看见一个小孩在井边玩,快掉下去了,你会着急。你为什么会着急呢?是因为你和这个小孩有亲戚关系吗?当然如果有亲戚关系,甚至是你自己的孩子,你会更着急,但是没有亲戚关系你也会着急,因为你能推己及人,在看到小孩的危险情景的那一瞬间,你仿佛感觉到了自己如果掉下井里是什么滋味。


         那么,同情本能实际上是以生命本能,在这个基础上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才发生了同情。如果对自己的生命是麻木的,这样的人对别人的生命就必然是冷漠的。能够推己及人,由爱自己的生命而体会到别人也是爱他自己的生命的,这样才能够对别人的生命怀有一种同情。


    死者已矣,而有人却仍在喋喋不休。死者私德和隐私还在被放大,,冲淡了民众对死亡原因核心问题的追问,公权力即使正当,请首先向死者表达惋惜,请不要用对死者污名的方式洗地。

    

       世上有一种人对自己的生命倒是极为爱惜,但是不能推己及人,不能去体会别人也爱自己的生命的心情,这样的人在我看来就是禽兽,他们对别人的生命必然是冷酷的。那种是对他人生命麻木的人,极端自私,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择手段。 我们应该反思。


(原创不易 谢谢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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