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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横幅要债 认定未侵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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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房某欠债不还且将其手机号码拉入黑名单,一怒之下前往对方居住小区打横幅要账。,要求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故驳回了房某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打横幅催债被起诉

房某诉称,2014年9月、10月间,他曾向张某借款。由于未还款,张某在今年5月19日下午5点左右,到房某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以张贴横幅方式要债,横幅内容为“某某小区某某房号业主房某欠债还钱”。经小区保安劝阻后,张某将横幅从宣传栏挪走,又将横幅贴在房某轿车上。房某报警后,张某才在警察的要求下将横幅收起。自贴横幅至横幅收起,前后大约1个小时左右。

  房某认为,张某和其虽然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但张某未采用合法手段解决,而是在其居住小区宣传栏处张贴横幅方式要债,经保安劝止后仍不撤除,继续在轿车上张贴横幅要债,该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张某在小区张贴道歉信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万元。

对此,张某认为,房某不还钱且拒绝与其见面,并将其手机号拉入黑名单,他出于对房某不还钱的不满而采取一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房某没有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侵害房某的名誉权。

法律禁止侵害损害他人名誉

,张某作为债权人,以张贴横幅方式向债务人房某主张权利,客观上让房某欠债一事被人知悉,、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认为,该行为不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即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房某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房某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亦没有造成房某名誉受损的结果,尚不足以达到侵害房某名誉的程度,。上述判决送达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对于该案的判决,,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上述意见第一百五十条同时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侵害名誉权行为一般应符合四要件

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首先,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再次,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最后,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后果等情况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相关行为不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即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房某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房某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亦没有造成房某名誉受损的结果,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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