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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出事故,保险公司因何拒赔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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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出事故,保险公司因何拒赔商业险?


(网络配图)

20165月末开始,杨志祥在业余时间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201610月中旬他搭载乘客在代州营附近发生撞车事故。事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两车受损严重。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杨志祥负主要责任。2016120日,杨志祥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事故责任认定后,杨志祥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而当保险公司得知杨志祥当时正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时,竟拒绝赔偿商业险的部分。

对此,杨志祥咨询:其注册“滴滴打车”时,滴滴公司并没有针对运营车辆应投保险种类作出规定或提示,现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为啥拒赔商业险?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表示:《保险法》第52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费是根据危险程度评估决定的。

当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的两倍。以家庭自用车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否则对于保险公司显失公平。杨志祥通过打车软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符合营运的特征,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其并没有按法律规定尽到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确有权拒绝赔偿商业险的部分。

杨志祥注册“滴滴打车”时,滴滴公司并没有将其只投保了普通保险的家用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而且对其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服务可能出现的理赔风险,滴滴公司也未进行提示,却收取了平台费,参与了对从业者收入的分成。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杨志祥有权要求滴滴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全媒体编辑:董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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