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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别让朋友圈的吐槽“请”你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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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这不仅是微信官方给自己的定义,也日渐成为了大家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平台。不少人热衷于在微信上吐露心声,表达自己的观点。然而,也有人用这种方式发泄心中不满,甚至指名道姓骂人、大肆散播他人的私。殊不知,你的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案例一


旧事生误会 泄他人隐私成被告

  梁女士和杨女士原本是多年的朋友,自从微信兴起之后,两人也互相在微信里添加成了好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又添加了一些生活的共同好友。2015年7月,由于一件陈年旧事,杨女士对梁女士产生了误解。杨女士非但不听梁女士的解释,反而采用非理性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杨女士不仅在微信朋友圈内大肆泄露梁女士的个人私事,而且连续两天在朋友圈发布辱骂梁女士的言语。梁女士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十分生气,要求杨女士尽快删除所发内容却遭到了拒绝。为此,她将杨女士辱骂自己的侵权网页信息进行了公证后,。,被告杨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杨女士向梁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合理损失。

案例二


朋友圈骂人,被判侵权


  另一起类似案件,也是由朋友圈里的“出言不逊”所引发的。50岁的贾女士与蒋女士的孩子曾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并曾同住一个小区,建立了共同的朋友圈。但由于两家孩子升入不同小学后,双方的联系也逐渐减少。

  但在2015年6月,贾女士突然发现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中用极其恶毒的话对自己进行辱骂、贬斥和人身攻击,虽未直接点名道姓,但一些具体表述完全锁定了贾女士。贾女士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与自己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双方有共同的朋友、同事、家长,蒋女士这样散布侮辱、咒骂之言论,不仅直指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再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更加重了对自己的伤害,导致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打击,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和恶劣影响。为此,,,并公开赔礼道歉。,蒋女士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公开发表致歉声明3天,并赔偿贾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元。

支招1


发现被侵权 涉案信息先行公证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但究其根本,是因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经过了公证,具有足够的公信力。“这在法律上一般被认为是具有非因特殊情形不能被推翻的确定真实性,即便被告否认,但他的意见也不足以否认自己侵权事实的存在。”

,一旦发现自己的人格权在网络受到侵犯时,最好要在第一时间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公证,、侵权行为的时间和行为方式。之后,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社交平台或网络运营商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内容,但通知删除的侵权信息要切实有效。如果运营商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支招2


匿名侵权人 平台须供真实信息


  在现实中,不少人会采取匿名的方式进行辱骂、攻击他人,这导致当事人难以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对于这种情况,。

  在一起案件里,原告王先生称自己被多名网友在贴吧上辱骂、诽谤。但因为发布这些帖子的网友的用户名都是昵称或假名,王先生并不清楚这些人的真实身份,,索要这些网友的后台注册信息,。对于不清楚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就是所诉的侵权人。



提 醒

 胡乱转信息 情节严重也将担责

  网络环境由于它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广泛性,信息可以在网上通过转发、评论迅速得到传播并发酵,而每个人也都可以被看作是自媒体。由此在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中,通常会出现针对同一被侵权人,却存在多个侵权人的多方侵权行为。

,转发他人发布的侵犯人格权的网络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是否承担责任,主要依据下列因素进行判定,一是转发主体应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是所转发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是对所转发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会不会导致转发的内容与原内容严重不符。

  随着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从侧面反映了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保护意识有待增强。市民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应避免用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语,更不应造谣。同时,未经他人许可也不应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披露他人隐私等信息。和他人产生的矛盾、误解等,应通过正当的沟通渠道解决。对于热衷于转发朋友圈消息的人,应当理性分析,谨慎转载。如转载信息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极具侮辱性言语的内容,这种情况下都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职工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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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刘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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