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插座价格联盟

车主疏忽忘拔车钥匙 工友私开载人肇事亦要担责 ——“共享出行”(2)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车主疏忽忘拔车钥匙 工友私开载人肇事亦要担责 ——“共享出行”(2

 

201612月,《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出台规范“共享出行方式”的地方规定。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互联网特点的“共享出行”,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私车自用、车辆营运等形态,“共享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确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案例:上班停车忘拔车钥匙 工友私开载人出事故

 

    某矿职工范某勇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上下班,20131230,范某勇将车停放停车场后离开,但是车钥匙插在车上忘记取下。工友陈某未征得范某勇允许,就将该小型越野客车开出,开往附近某镇上办事。

    范某勇出井知道后,立即与陈某进行了电话联系,要求其及时将车送回。201312318时许,陈某驾驶该车返回途中,行驶至某村口,遇袁某香招手要求搭“顺风车”,陈某停车搭载后继续驾驶。1050分,车行驶至一弯道时,因陈某驾驶技能生疏,在结冰路段时未降低车速,致使车辆坠入道路坎下,造成乘车人袁某香当场死亡,陈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香无责任。

    袁某香丈夫及子女作为原告,,要求陈某、范某勇连带赔偿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等费用合计489480元。

 

    审理:车主因保管不善负连带责任 无偿载客减轻精神损害赔偿

 

    :陈某未经范某勇的允许,驾驶了范某勇所有的车辆。范某勇作为车主在本人离开车辆后,未及时锁好车辆,将车辆钥匙放在车上,致使他人可以将该车辆随意启动开走,对车辆的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袁某香虽然系搭顺风车,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害后果自担部分责任。车辆所有人范某勇与使用人陈某并不构成共同侵权,陈某、范某勇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为按份责任。考虑本案中陈某、范某勇的过错程度,应由陈某承担70%、范某勇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对原告主张陈某、范某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一方主张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死者袁某香系农业户口,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死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主张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不足,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考虑本案中死者袁某香为搭乘“顺风车”,陈某无直接获利的好意搭载行为,结合本案损害后果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予以支持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陈某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2940元。范某勇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1260元,扣减范某勇已经支付的50000元,范某勇还应赔偿11260元。袁某香丈夫及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院提起上诉。201542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汽车使用管控应当心 想做好事也不能犯错误

 

   贺耀弘律师(首届河北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秀律师、河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提醒: 汽车使用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法律明确规定,车主对车辆的管理、出借等行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违反者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车主停车不拔钥匙、出借给无驾照人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负有赔偿责任的,车主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是,车辆被盗等情形下,车主则不存在过错,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实务中有所谓“好意同乘”之说,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风险,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在本案中,考虑车辆使用人允许搭车出意好意且为无偿,,即“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减少当事人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是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均依法确定。



你想了解更多鲜活的、有趣的、实用的法律知识,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摇摆的天平”(扫一扫下图二维码,或搜索公众号“摇摆的天平”“ybdtp999))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