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插座价格联盟

原创 | 取保候审措施与的关系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 作者 | 马永军

  • 图片 | pixabay

  • 编辑 | 张耀元

  • 欢迎投稿实务文章至:410967211@qq.com



当自己想坐下来写点东西的时候,静心斟酌定下了这个题目。把该题目写成杂文还是论文,自己又犯了难,其实自己也并没有真正搞懂杂文和论文的精髓。经过几天的考虑,最终决定乱写。


几年之前,我曾经写过一片短文,“浅谈改革看守所不断扩建的办法”主要谈及的内容是:多年来全国各地的看守所一直在扩建增加,但是越建越多越没个头;我的观点是刑事办案机关把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真正落到实处,减少羁押嫌疑人的数量,对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家属或律师申请的情况下及时为其办理,对于没有人申请的可以主动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这样减少了羁押嫌疑人的数量就不需要扩建看守所的容量。


今天要谈的与取保候审的关系,只是根据本人十几年的工作经历,结合办理的部分案件与办案体验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有触及其他部门或他人利益之处请予以海涵。这个名词这几年特别的火,火的一点就燃,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等。这些都是大案、人命案,而我们在关注大案、人命案出现的同时,考虑一般的普通的案件会不会出现。对于这个问题毫无疑问答案是会出现。我们很少看到一般的刑事案件被查出来,那是因为纠错需要勇气、需要付出代价、需要有宽阔的胸怀、需要有人承担责任。结合中国法治的发展现状,从国家到国家各个主体成员都会存在不足,我们应该怀有包容之心要求改进发展。既然我们还没有勇气、胸怀、精力、时间去纠正所犯的错案,那么能否从源头一点一点改进,减少错案的发生。


在从事律师执业十几年的时间里,具体办理过多少刑事案件没有详细统计过,在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基于案件事实或家属的要求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也无法统计,但是我清楚的记得,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申请的只有一个,这一个案件的申请起因还是办案人员建议家属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服务市场里也有专业办理取保候审的律师或者掮客,想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是需要金钱来开道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的不精准,是否批准的随意性,没有专业部门人员负责,不存在行为的对错。结果就出现了申请白申请,只有拿钱才能办成的局面,虽然新设置了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审查监督,但是基本流于形式。



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大案、人命案,而是客观存在的普通的,这些案件就像铁牛入海,也许永远不见天日。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根源在于办案的源头。,,这是很多刑事案件的关键。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在立案、定性、抓人过程中出现错误是容许的,因为在侦查权利的后面还设置有检察权、审判权力。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粗暴的采取一律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办法,不同意或很少同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的过程中多数是程序性监督,很少行使实质性审查监督,,,如果这时候发现案件存疑、证据不足、无罪的情形,审判权利在行使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如果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刑期低于羁押期限,会涉及因羁押被告人需要国家赔偿。所以在一线办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都经历过,、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压力之下,,故意制造,,所以公民就可以养成接受的习惯。


在这里我不再赘述我所经历的案件,也不是为我曾经办理过的案件鸣不平。我只是想把客观存在的问题摆出来分析,大家共同探讨议论集思广益献言献策。在书写这篇短文之前,我也静心深思过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司法行为,对被怀疑对象的嫌疑人来讲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对于不确定的事情用确定的方法处理这本身就是不慎重,为慎重期间我觉得应该做出一些改革,首先,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必须明确、精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必须限期办理。其次,侦查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提请批捕的同时,必须把是否办理取保候审提交某个机构裁决。最后、,而且必须快速做出。如果能够这样设置,使部分不该羁押的嫌疑人不用羁押或者尽量短期羁押。避免办案后期因长期羁押问题影响案件的定性,导致人为的制造。我只希望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能为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提点儿意见,能为减少一个做点贡献,足矣!

马永军(mayongjunlvshi)

长按二维码
关注微互动

  • 该文章系作者原创,允许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所有文章只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立场无关。




法律咨询热线:400-700-0148 

及时、免费、专业的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专业领域 精准定位


微信ID:yingkezz
长按左侧二维码关注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