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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口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项目控规方案公示采信意见公告 规划中有公交首末站和M11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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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对衙门口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采信意见进行公告,全文如下:


衙门口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采信意见公告

  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我分局就本项目组织进行了为期30天的网上及现场公示,公示期间收集到公众反馈意见共计13条,建设单位就公众反馈意见补充了书面意见,现将各方意见归纳并采信如下:

一、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意见(共6条)

1.关于京汉旭城南侧公交场站污染、扰民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中,关于公交首末站,第2.1.3条规定:“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因此规划公示方案中,公交场站设置在居住区周边是合理的。

关于公交停车场的选址,第3.1.4条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计划地安排停车场用地,将停车场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的附近,应优先安排停车场用地。在发展新的小区或建设卫星城时,城市规划部门必须预留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公交用地。”因此现规划中公交场站用地符合规范。

  在本次衙门口控规调整方案中,结合规划轨道交通M11线的车站,规划一处公交首末站,位于规划衙门口东路道路红线以南、衙门口七号路与衙门口东路相交的东南角,规划占地面积约0.55公顷。该处规划的公交首末站的位置选择应尽量接近轨道交通M11线规划的车站。该公交首末站与京汉旭城小区相隔一条红线宽度为40米的城市主干路(衙门口东路),与现状京汉旭城之间相隔一定距离,并非紧邻京汉旭城,因此对该小区的影响较小。该公交首末站建设将按照相应法规中关于噪音、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我局意见: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予以采信。下一步,我局将在规划方案审查中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

2.关于衙门口东路道路狭窄,东西走向蜿蜒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衙门口东路规划为一条城市主干路,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为40米,往西至西五环路,往东与吴家村路、大成路相接,构成了一条位于莲石路以南并平行于莲石路的一条东西方向的城市主干路。

我局意见: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予以采信。

3.关于建议增加宗教用地,纪念馆用地(旅游用地)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结合区域功能需求,本次规划范围内并未单独安排宗教用地、纪念馆用地(旅游用地)。如果后期新增加该方面的建设需求,可采取以下两种解决方式:第一,可结合规划方案中多处多功能用地设置文化类设施,可包括文化纪念馆、地区历史文化展示馆等;第二,规划范围内两处较大面积的公园绿地,未来由相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历史文化特色,在公园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设置相应设施,以彰显地区特色,传承地区文脉。

我局意见: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予以采信。

4.关于咨询待深入研究用地含义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北京市《城乡用地分类标准》(DB11/T 996--2013),“待深入研究用地”是指“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用地”。在本规划中,主要是指现状为与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不符,待改造的工业用地,因目前无明确改造意向,故将其划入待深入研究用地。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5. 关于周边环境配套设施方面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公示规划方案中,地块036、039、054、099是F3用地(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地块101、110是F1用地(住宅混合公建用地),地块013、026是B4用地(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地块085、098是B1用地(商业用地),以上地块配有集中的商业设施,方便衙门口地区的居民购物休闲或进行文体活动,承担购物中心、超市、银行、餐饮、集中商业等便民服务型设施。

地块049、078、083是A334用地(托幼用地),地块031、034、077是A332用地(小学用地),地块072是A331用地(中学用地);地块048是A6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为托老所及老年活动站;地块082是A51用地(医院用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地块可满足衙门口地区居民日常的上学、养老、看病等基本需求。

根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在每个住宅用地内部,会配置相应比例的商业及配套设施,方便居民购物休闲。

我局意见: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予以采信。我局将在下一步方案审查中,督促建设单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标准在居住区内部及中心配置相应的商业配套设施,满足居民就近购物休闲的需求。

6.关于建筑高度方面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在06版控规中,本区域及周边街区规划控高为80米,且现状已建成融景城小区建筑高度也为80米,此次规划方案最高建筑高度控制为80米,并未突破街区控高。

我局意见:该规划高度符合街区控规,我局将在下一步方案审查中,严格按照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双方意见无重大分歧,予以采信。

二、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阶段解决的意见(共3条)

1.关于停车设施方面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关于“为重兴园、京汉旭城等小区预留停车场用地”的公众意见。重兴园、京汉旭城小区不在本项目实施范围内,属建成区,本项目不予改造,可结合北京市重型电机厂改造统筹研究。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不予采信。未来我局将结合新建项目,按照相关的专项规划及规范标准的要求,保障停车场用地及停车设施的建设。

2.关于现状衙门口东路东段距离八宝山南路29号院南侧住宅距离过近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由于八宝山南路29号院不在本次实施范围内,且该小区南侧道路涉及M11号线轨道及站点问题,因此现阶段不予考虑。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不予采信。

3.关于建议回迁房设计方案方面的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①关于采光方面的公众意见。项目目前尚未涉及具体建筑方案,但后续建筑方案设计时会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保证本项目及周边居住的日照要求。

②关于楼层高度、户型、建筑面积方面的公众意见。回迁房建筑设计方案属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解决的问题,本次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为地块指标,不涉及小区及户型等具体设计;此类问题在后续规划设计中统一考虑。

③关于车位方面的公众意见。根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在北京市的“二类地区”,销售类保障性住房每户配有1.0个车位(衙门口地区属“二类地区”)。回迁房车位按此标准执行。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以上问题属于我局职责,但不属于控规调整阶段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不予采信。我局将在下一步回迁安置房规划方案审查中,结合公众意见,严格要求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符合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意见(共4条)

1.有关拆迁、回迁安置政策等公众意见,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不予采信,我局将有关意见抄送住建委等主管部门。

2.有关结构、施工方面的公众意见,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不予采信。

3.有关“公开展示住宅区域规划样板,听证会形式商讨住宅规划”的公众意见,因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我局不予采信。

4.关于房屋采暖方式方面的公众意见,不属于我局职责,不予采信。现阶段,基本采用分户供暖方式,可做到用户自行控制,采暖费用收取以供热部门意见为准。

以上意见,特此公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2017年3月20日 

来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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