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改新政发布,4月8日起看病将有大变化!一项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发布! 这对您看病就医有什么影响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三点变化
第一、4月8日零时起,全市3600多家医疗机构取消挂号费、改收医事服务费。
第二、43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随之调整,其中CT、核磁等大型检查设备收费大幅下降。
第三、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15%药品加成。
取消挂号费、诊疗费
设立医事服务费
普通门诊个人负担:三级医院10元,
社区医院1元就够
4月8日零时起,
本市所有公立医院设立医事服务费,
具体收费和报销标准如下图
↓↓↓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调整报销政策。这次改革中,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新农合定点)都将参加,执行同一个政策。
其中,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并且不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限制。住院医事服务费按比例进行报销。
对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人员明确规定不报销的项目外,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这次改革中,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流程保持不变。也就是说,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仍执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规定,就医报销流程不会发生变化。
通过医保报销政策向社区倾斜,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医事服务费报销水平,使患者在基层卫生机构的个人负担明显低于大医院,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435个医疗服务项目调价
患者总费用未增加
护理费用上调,大型设备检查下调
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本市将对43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有升有降
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
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的价格上调
降低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降低
调整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
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
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
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和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取消15%药品加成
药品阳光采购
此次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以药养医,医院药品加价15%销售,一直是公立医疗机构重要的补偿渠道和收入来源。医药分开的“断臂”式改革,旨在倒逼公立医院停止“以药养医”,将药品在医院以进价销售,切断医院和药品之间的关系,进而促使医院探索“依靠优质诊疗服务求生存求发展”的运行机制。
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本市将组织实施药品阳光采购,向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公开药品质量信息,动态联动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格,并在阳光采购平台予以公示,打破昔日药品价格等信息不透明状态。
对于低价短缺药品则不再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通过市场的价格作用保证临床药品供应。 预计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和竞争机制,药品价格将会有新的下降。
一升两降
患者总费用不增加
根据卫生部门的测算,这次门诊患者医疗费用总体有所下降,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略有上涨。通过卫生部门对405个病种的静态测算显示,改革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平均降幅为5.11%,住院患者例均费用平均涨幅为2.53%。
如糖尿病、高血压、肺炎、胃炎等门诊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改革后门诊次均医疗费用从602.44元,下降到560.30元,降低42.14元,平均降幅7%。
但如老年性白内障、心绞痛、脑梗死、类风湿等住院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改革后住院例均医疗费用由24,296.24元上涨到24,432.98元,例均上涨138.75元,增幅0.56%。
全市公立医院同城同步改革
据悉,此次改革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医疗救助标准调整
此次医疗救助标准调整,涉及享受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
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三、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五、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社会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对于政府救助之后或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但确因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协助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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