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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机票遭信息泄露 东航、趣拿缘何被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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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终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沟通、交流甚至交易从现实生活中转向手机网络。社会的发展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却也同时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广受社会关注,相关的案件频发,通过网络泄露的个人信息举证十分困难。,主要争议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买机票遭信息泄露的案件,、趣拿公司承担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庞某于2014年10月委托鲁某通过去哪儿网订购了1张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包括庞某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某及其尾号1858的手机号。同日,趣拿公司向鲁某尾号1858的手机号发送短信,说明订购的机票已出票。并提示:警惕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

两日后,庞某尾号9949的手机号收到了号码为0085255160529的发件人发来的短信,内容为庞某订购的上述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并提供相关联系号码,要求庞某联系并为其办理改签业务。由于短信号码来源不明,鲁某致电东航客服95530予以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对于诈骗短信为何发至庞某本人,客服人员解释称通过该机票信息可查看到开头136、尾号949手机号码及开头189、尾号280手机号码,可能由订票点泄露了庞某手机号码。

庞某认为,其在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东航及趣拿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起诉要求二公司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庞某同时主张,诈骗短信对其行程安排造成困扰,进而影响其工作,故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故终审判决二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二公司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

案子虽有了结论,但很多网友对判决的理由很关注,?为此我们特地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北京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让他为大家来解读这个案子的“四大焦点问题”。

争议焦点一:

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首先属于个人信息。本案中,庞某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私人活动是属于隐私信息的。庞某被泄露的上述信息中,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从而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至于庞某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孤立来看,姓名或手机号不但不是保密的,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就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个人相匹配,从而形成某一特定个人的详细而准确的整体信息。因此,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本案中,恰恰是诈骗分子掌握了庞某的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从而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整体信息,所以才能够成功发送诈骗短信。因此,本案中,即使单纯的庞某的姓名和手机号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庞某的行程信息(隐私信息)结合在一起时,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信息(行程信息)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寻求法律救济。

争议焦点二:

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东航和趣拿公司泄露?

本案中的关键是看庞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表明东航和去哪儿网存在泄漏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以及东航和趣拿公司的反证能否推翻这种高度可能。从机票销售的整个环节看,庞某、鲁某、去哪儿网、东航、中航信都是掌握庞某姓名、手机号及涉案行程信息的主体。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庞某、鲁某在整个事件及诉讼中的表现看,庞某和鲁某的行为并未违背一名善意旅客所应有的通常的行为方式。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鲁某在参加购买机票的民事活动及本案民事诉讼活动时具备诚实、善意的通常状态,不属于自己故意泄露个人信息而进行虚假诉讼。所以,上述主体中,可以排除庞某和鲁某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可能。

从现有证据看,庞某已经证明自己是通过去哪儿网在东航官网购买机票,并且东航和去哪儿网都存有庞某的手机号。因此,东航和去哪儿网以及中航信(即给东航提供商务数据网络服务的第三方)都有能力和条件将庞某的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匹配在一起。此外,一个难以忽视的背景因素是,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东航、去哪儿网和中航信被多家媒体质疑存在泄漏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特殊背景因素又进一步强化了东航、去哪儿网和中航信泄漏庞某隐私信息的可能。综上,、去哪儿网存在泄漏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

诉讼中东航和去哪儿网都提供证据表明其采取措施尽到了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职责,因而没有侵犯庞某隐私权。东航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还表明信息泄露也可能是犯罪分子所为。对此,,东航和去哪儿的反证仅表明其自身采取了一定的安全管理措施,且犯罪分子窃取信息也是可能的泄露原因,、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庞某的信息泄露的确是归因于他人,也并未举证证明庞某的信息泄露可能是因为难以预料的黑客攻击,同时也未举证证明庞某的信息泄露可能是其自身或鲁某所为。在这种情况下,东航、去哪儿网存在泄漏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很难被推翻。更何况,在本案事件所处时间段内,东航和去哪儿网都被媒体多次质疑泄露乘客隐私,。这些情况都表明,东航和去哪儿网的安全管理并非没有漏洞,且存在提升的空间。因此,。

综合上述分析,:一是趣拿公司和东航都掌握着庞某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行程信息;二是其他人整体上全部获取庞某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行程信息的可能性非常低;三是2014年间,趣拿公司和东航都被媒体多次质疑存在泄露乘客隐私的情况。

争议焦点三:

在东航和趣拿公司有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之下,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上所述,东航和趣拿公司均有泄露隐私的高度可能性,但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归根到底还须审查其是否有过错。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这是在立法层面上对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违反了该条规定,即视为其存在过错。本案中,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诚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从社会现实来讲不宜苛责过甚。但从现有证据看,东航和趣拿公司在被媒体多次报道涉嫌泄露乘客隐私后,即应知晓其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但是,该两家公司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媒体报道后迅速采取了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加强其信息安全保护。而本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正是其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趣拿公司和东航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四:

东航和趣拿公司所提出的中航信更有可能泄露庞某信息的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有效成立?

东航和趣拿公司在诉讼中认为东航所用系统是中航信开发维护的,并且中航信也掌握东航的旅客信息,因而更有可能是中航信泄露庞某隐私信息。对此,,中航信的确与东航、去哪儿网一样存在泄漏庞某信息的高度可能。但是,本案中,庞某并没有起诉中航信,而中航信也并非必须加入本案诉讼。理由主要为:

第一,如果本案中东航和中航信都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则东航和中航信基于各自的泄露行为均应向庞某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东航和中航信对庞某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作为受害人的庞某有权选择起诉侵权人。本案中,庞某起诉了东航和去哪儿网,而没有起诉中航信,可以认为系庞某行使了选择权。

第二,如果本案中的确是中航信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则从东航和中航信之间的关系看,中航信仅仅是对内向东航提供信息服务的人,外部的订票者并不在意、也不知道东航的订票系统是由谁来维护和管理的。无论由谁管理和维护,订票的消费者都认为是在向东航订票。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即便是中航信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也可以由东航首先承担责任。东航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中航信之间的服务合同条款,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向中航信主张权利。因此,庞某起诉东航而不起诉中航信并无不当。

所以,东航提出的该项抗辩并不能有效成立。

文/刘雅璠 曾巧艺 图/李佳 孔维卫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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