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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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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目的,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或员工属于外地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主动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保,只需支付社保补贴。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讨论


本文主要讨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能看过以上法律规定的读者内心已经有一个明确的判断了,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能不能颠覆你的想法。


案例   一


于某系外埠农业户口,其于2007年5月30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缝纫工一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在庭审中诉称:于某于入职以后,我公司曾通知其完备手续,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11月30日我公司又一次书面通知于某要求其提供、完备手续,公司决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于某在通知书中书面表示“我不同意公司为我上保险”,并不向我公司提供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因于某不配合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致使我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于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某主张因某医疗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2014年10月21日凭此向福寿医疗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  二


2011年8月11日,王某进入制造公司工作,从事针车车包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上班至2015年1月26日,2015年3月25日,王某通过挂号信向制造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制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从2015年1月26日起与制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王某自愿签订放弃社保申明书,表示不愿投保并同意制造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计件薪酬。

两个案例的发生时间、事实情况基本相同,员工均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两个案例的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


案例一:医疗公司以于某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福寿医疗公司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系于丽霞个人原因所致,。因医疗公司未依法为于某缴纳社保,于某因此与医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王某作出的放弃社会保险,由制造公司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的声明,不符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依法制造公司应当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社会保险补贴。因原告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现又以被告不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法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地域性,,,但是相同的情况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在此用本文提醒各位读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对于员工主动不要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工或使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此类人员原企业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新单位只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使用的人员,,或权衡经济补偿与社保缴纳的成本,做出是否录用的选择。


特别提示

若单位给员工社保补贴,一定要在工资条中体现出来,在员工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时,单位才能给要求返还社保补贴。

作者:劳动法讲习所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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