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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英法德三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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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尽管增速,但中国企业努力通过海外并购来不断壮大。中国企业并购的外国公司数量创下新纪录,这股并购热潮预计今年还将持续。有数据显示,仅2016年1月,中国企业在海外就有82项并购案,总价值约730亿美元。

然而,海外并购没有那么简单,中国企业如何真正走出去,在国际市场站得稳走得远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议题。特别是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控制制度。

本文重点分析欧盟及英、法、德三国总体相似但各具特色的外资并购控制制度。

欧盟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欧盟层面有关外资并购审查的问题,主要是基于市场竞争目的,从反垄断的角度进行审查。根据《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规定,欧盟在保障资本流动性的前提下赋予各成员国公共安全的政策制定权。《欧共体条约》还规定,武器军需等生产各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欧盟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是下放到各成员国的,反垄断的审查权是集中到欧盟层面的。

这种制度安排可能是因为,建立欧盟的本意就是要在欧洲的某些层面打破国家的概念,促进各种资源的自由流动,而欧盟本身并非一个主权国家的概念,因此涉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问题,还是交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国家的企业(很大一部分是中国企业)采取迂回式的并购策略,即先从法国、荷兰等对外资控制要求相对较低的国家开始,逐步打入欧洲内部。取得欧洲企业的地位后,在欧洲开展并购就能绕开许多审查。这种方式已经引起了欧盟有关方面的重视。因此,欧共体工业部门主管提议,要求在欧盟层面设立外国投资委员会,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从经济安全和知识产权角度来确保欧盟的利益。

英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而是在相关法律中分别进行了规定。英国的外资并购审查机构主要有两个:公平交易局(OFT)和竞争委员会(CC)。,该部门有权批准跨国并购,或将其交给竞争委员会作进一步调查;竞争委员会(CC)接受OFT的指令,对跨国并购进行调查,并实施“竞争测试”,来决定并购案的成败,这个委员会是由各界专家组成的独立决策机构。

依据英国《1975年工业法》规定,英国的重要制造业企业的控制权转让给非英国居民,从而与“英国的利益”相抵触时,英国政府有权禁止该转让。其中“英国的利益”是指“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健康有关的利益”。另外,英国《1973年公平贸易法》规定,政府授权公平交易局总局长审查所有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交的并购申请,初审过后,向负责贸易和工业的大臣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务大臣决定其合法性。如果被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超过1500万英镑,或是被交易的股权达到该公司总股权的25%以上,还必须在进行交易之前向英国的垄断和合并委员会提交报告,该委员会对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经营者集中“违反公共利益”时,不得实施。

而判断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的考虑因素包括:对英国市场竞争的影响、消费者权益、新产品研发、成本削减、对工业和就业的平衡配置的影响、对英国企业在海外的竞争行为的影响等,。

法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法国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由财政部依据1986年的《公平交易法》和2004年的《外国投资法》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当外资并购涉及下列11项“战略性产业”时,:(1)业;(2)政府管制的保安护卫业;(3)研发对恐怖分子可能使用生化攻击手段的防护方法并制造相关物质的产业;(4)窃听、窃照及监听器材产业;(5)与信息系统或者产品安全有关的审核服务业;(6)为关键的国有或私营公司提供信息系统或服务的产业;(7)可军民两用的技术或项目的相关产业;(8)提供密码产品或服务的产业;(9)有关私人保密信息的产业;(10)生产、研发、销售武器弹药、可用于军队或战争的爆炸物质或其他禁限材料的行业;、项目或上述武器弹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有关的行业。而当法国财政部认为上述行业的外资并购有如贩毒、恐怖活动、贿赂等特定的犯罪嫌疑时,并购会被拒绝。

财政部拒绝外资并购的考虑因素还包括: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能够在将来保护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及生产、研发能力和相关技术;供应链受损害;涉及军工、国防产业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国公司的业绩不受威胁等。

德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德国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主要由联邦经济科技部依据2009年颁布的《对外贸易和支付法》进行。2009年德国完成了对《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及《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的再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标准及审查程序。依照新修正案的规定,,有权对在德国所有行业领域内进行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在取得德国联邦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可能严重威胁联邦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利益的并购,予以否决或者附加相应的并购限制条件。

。《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对居民与非居民的界定通常是以该具体机构是否在德国境内设立、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以及运营中心为基本标准。根据2009年《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对外资作出的安全审查中,外国企业在德国的常设居民分支机构,若其设立于德国且保持独立账户,则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通常情况下,这一安全审查的决定只能禁止涉及外国资产的交易及与外国发生的交易,即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

我们关注到近期环保行业海外并购频发,据统计,2015年以来,已有北京控股、国祯环保、天翔环境、巴安水务、聚光科技等多家环保公司开启海外并购之旅。中国环保企业的海外并购多数以获取国外领先企业的技术和产品为目的,从而将中国的环保需求与海外先进技术对接,因此在环境治理方面拥有相当丰富经验的欧美国家是多数环保企业瞄准的目标。在这些欧盟国家中,工业化高度发达的德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更是通过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德国完善的立法、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资源保护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作者:韩良(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总监)、胡志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刊载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来源: 走出去服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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