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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的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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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下午2点30分,龚俊峰律师受邀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立清路第一社区的老年朋友们送法律到社区,帮助社区老人起草自书遗嘱模版,讲解《继承法》实务。在讲解的过程中辅助小案例与之互动,赢得社区朋友们的普遍欢迎。以下摘自龚俊峰律师关于《继承法》实务讲座的部门内容。相关案例省略。

 


何为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条件:1、死亡时2、个人3、合法财产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怎么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何种情形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何为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的类型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机情形下的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特殊例外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de撤销和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效遗嘱的类型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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