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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一族注意了!国家工商总局27日对外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7类。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等理由。诸多细则关系着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如果你有意见,可在10月11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如果不明确标注进行销售,以后可能被罚款1-3万元。根据征求意见稿,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费谁来承担?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
最晚什么时候能收到退款?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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