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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堵“漏洞”!这个“漏洞”是如何让离婚族莫名“被负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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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看似普通的新闻发布后,立刻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的热议,最高法的《补充规定》也赢得了广大网友好评。同时,婚姻法“二十四条”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热点。

什么是婚姻法“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自2004年4月1日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在法律界和民间被简称为“二十四条”。

“二十四条”的前世今生

(一)“二十四条”的诞生背景

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当时社会上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借离婚逃避债务。


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二)良法是如何被“恶”的?

然而,“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这意味着,一旦你选择离婚,对方极有可能恶意使用这条规定,通过虚假负债或是一张子虚乌有的借据,利用法律手段让你背上巨额负债,从而牟利。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福建泉州人王锦兰离婚后不久,,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说她对前夫的借债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能赢。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


,正是民间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需要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出现。

(三)最高法为何对“二十四条”作补充?

毋庸置疑,“二十四条”规定的出台本意是好的,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然而,近些年来屡屡发生的利用该条款恶意损害夫妻一方权益的案件,使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


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同时,,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及时出台补充规定“堵漏洞”,无疑是“”的举动,因而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支持。

如何“堵漏洞”?

,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补充规定如何落实?

补充规定出台后,大家在叫好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质疑补充规定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关于如何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这种情形的问题。


对此,,是这么回答的!(部分摘要)

1、记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加以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次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

2、记者:,就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作出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情形。有没有较好的解决途径?

答: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须改进的方面。为此,,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3、记者: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答: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

结语


“二十四条”的“漏洞”在法律上终于得到了填补,“被负债”的现象未来或将减少,但留给我们的启示却决不能忘记。


婚姻,并非儿戏!一定要慎重!莫让自己成为警醒别人的“前车之鉴”!

(文字来源:新华网 最高法网站 京华时报 北京青年报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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