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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退出的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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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餐馆,去年我退出合伙,当时我们约定,从我退出时,我不承担合伙的债务。今年餐馆店经营不善倒闭,债权人要求偿还我们合伙期间的欠款。我已经退出并与合伙人做过不承担债务责任的约定,我还要为合伙时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答:您好,,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此外,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欠款是在合伙期间发生的,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您和其它合伙人约定您不承担合伙期间的任务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外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您要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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