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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争议部/ 作者
编者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本期税案中,,并且税务机关具体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一、案情简介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对陈世周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土地和房屋出租问题检查追溯至以前年度),发现2008年10月27日,陈世周与案海南丽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基公司)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协议书》,土地转让价款为1462万元。省稽查局认为陈世周就上述土地出让事项,未履行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于2014年4月17日对陈世周作出琼地税稽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陈世周补缴相关税款,并于2014年4月25日向陈世周送达了该决定书;于2014年5月28日对陈世周作出琼地税稽罚(20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陈世周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
(一)陈世周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陈世周不服琼地税稽罚(20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琼府复决(2014)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稽查局作出的琼地税稽罚(20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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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周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省稽查局对陈世周作出的琼地税稽罚(20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省稽查局对陈世周作出的琼地税稽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陈世周与案外人丽华基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次诉讼,: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丽华基公司承担。
,,不予受理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定:一、;二、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琼地税稽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琼地税稽罚(20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二、华税观点 |
(一)税务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处罚决定书》后,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应裁定对其不予执行
本案中,稽查局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琼地税稽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14年4月25日送达陈世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不服该《税务处理决定书》,陈世周应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的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陈世周收到该决定书后未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已经丧失法律救济权。陈世周就琼地税稽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救济权已于2014年6月24日期限届满,。,已查过法定的三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税务机关作为具有法律、法规赋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属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因在于,,并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见,税务机关虽然具有强制执行权,,。
小结: |
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案中涉及的强制执行申请资格、期限等问题是这一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具有实践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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