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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受邀出行游玩不慎摔伤 同行友人需要负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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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王女士受朋友李先生邀请一同骑马游玩,李先生的友人刘先生负责提供马匹和骑马场地。王女士在骑马过程中不慎摔下致伤。王女士认为李先生、刘先生对其受伤一事应负有责任,故将李先生、,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20余万元。日前,。


  王女士诉称,李先生邀请她一起去游玩,刘先生招待她与其他来访者一同骑马。活动开始后,她乘坐的马匹猛然跑动将她从马上摔下致伤。王女士认为,刘先生作为此次活动的马匹、场地提供者和招待方,理应深知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应负有高度谨慎义务和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她坠马受伤负有责任。李先生同样熟悉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在邀请她参加高风险性运动时理应对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她受伤一事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女士以前也骑过马,对马匹有一定的了解。对方受伤他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刘先生辩称,他既不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他对王女士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他出借马匹系无偿借给对方使用,对方骑马摔伤她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骑马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对骑马者自身骑行经验和运动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王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以前有骑马经验并在骑马时携带自身护具,故其本人对骑马运动的风险性应该有高于常人的认知。其自行携带护具已经说明了她对骑马运动风险具有防范意识。


  王女士在骑马时坠马受伤应属意外事件,李先生、刘先生对王女士坠马不存在过错。而李先生、刘先生作为王女士友人,邀请招待王女士参加的骑马活动,是一种小范围的私人聚会,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正常交往,且在王女士受伤后两人已尽到了救治责任。故两人对王女士因坠马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


  □ 法官释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民事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产生的,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以及承担何种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也应当考虑场所的管理者和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履行救助义务或对危险源是否在事先发出警告。刘先生、李先生在骑马前告知了骑马的相关风险,在事故发生后又将王女士送到医院,尽到了相关的保障义务。王女士与刘先生、李先生是正常的私人往来,不涉及利益关系,如过分加大私人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正常交往,社会环境必将变得冷漠,人际关系将会变得越发疏远隔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延伸阅读


小贴士

旅游出行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报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旅行社

  选择正规旅行社,不仅仅是保障游玩的质量,更重要的是保障安全。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夫妻店、蚂蚁店,看上去是知名旅行社的分店,实质却是挂靠旅行社,如果发生问题,挂牌旅行社是没有能力承担的。


  报团时要看清旅行社所属地,大型旅行社的母店和下属直营店是比较有保障的。同时,也可以在出行前查阅旅游局发布的备案旅行社排名,确保旅行社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


  2、关注旅游保险问题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所应该得到的赔偿。旅游保险分为两部分,一是旅游责任保险(责任险),这是一旦出现意外人身伤害,旅行社应该赔偿的保险;二是个人保险(意外险),参加旅行社团队旅游,必须再上一份个人的旅游保险,以便在出现意外伤害时,旅游者获得两份保险。


  如今很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在组织省内游时一般不为游客购买意外险,只购买责任险。游客在报团时一定要确保两份保险都要上。如果到境外旅游时,要自己购买航空保险。


  3、出行前明确合同细节


  明确跟团旅游合同细节,需要详细阅读合同,明确旅行的行程安排、食宿标准、旅行时间等问题,待一切都问清楚后再确定参团旅行。


  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不能找人代签。如果出现问题,找人代签的合同很有可能没有法律效力。


  4、注意个人安全问题


  跟紧团队,较为危险的地方不要冒险尝试,也不要单独行动。很多游客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听从统一指挥,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来源:中国妇女报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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