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554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钊辰(曾用名刘福成)
身份号码:3706861989xxxx5053
立案时间: 2016-11-15
: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91民督22号支付令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钊辰(曾用名刘福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235.58元、申请费17元及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7)鲁0691执294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毛淑玲
身份号码:3706021963xxxx0741
立案时间: 201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91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学山、毛淑玲应偿还原告王福军借款本息总额99000元、案件受理费1013元及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534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孙旭宁
身份号码:3706021980xxxx2618
立案时间: 2016-11-7
: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简字第1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孙旭宁向申请执行人屈云明偿还劳务款13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4元、公告费394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417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肖志林
身份号码:4128251962xxxx2111
立案时间: 2016-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肖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5034.29元、罚息387.77元及承担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9.8℅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等。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7)鲁0691执447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祎
身份号码:3706021980xxxx4029
立案时间: 2017-02-22
: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91民初202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祎于2017年1月28日前赔偿原告赵世林鉴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