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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让人震惊 ▏公司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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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ummary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因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符而无效。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延长试用期/绩效工资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5年8月19日入职法智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智金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8年8月18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吴某担任人力资源主管一职,试用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薪资确认书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35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工资35000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依据考核办法考核后发放,全额绩效工资为15000元。

2015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了人力资源总监延长试用期协议,约定延长吴某试用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延迟试用期协议,“鉴于吴某未能全部完成试用期延长协议规定之工作任务,经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吴某于2015年12月31日完成工作交接后,协议即可生效”。吴某实际出勤至2015年12月31日,法智金公司未向吴某支付过绩效工资。

吴某以要求法智金公司支付绩效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法智金公司支付吴某2015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绩效工资67 500元。法智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诉称:薪资确认书、延长试用期协议及解除延长试用期协议约定,吴某在试用期没有绩效工资,而吴某自入职之日起始终处于试用期未转正,因此无绩效工资。此外,吴某未达到我公司的工作标准,未完成我公司要求的工作内容,因此不同意支付吴某绩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吴某自2015年11月19日起转正。

延长试用期协议、解除延长试用期协议均未涉及绩效工资的相关事宜;薪资确认书约定吴某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基本工资均为35 000元,通过绩效考核会取得相应的绩效工资,全额绩效工资为每月15 000元,但未约定绩效工资的计发时间。法智金公司作为具有劳动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吴某的工资标准问题负举证责任,现法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根据举证分配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50 000元(税前),包括基本工资35 000元(税前)及绩效工资15 000元(税前),2015819日至1231日绩效工资共计66 206.9元。

实务要点

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坚持“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即使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亦属无效。

劳动者自约定试用期满即转正,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不过,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期间,如果在约定的试用期内,由于劳动者病假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进行实质考察,此时按双方约定,试用期可以顺延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无效。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案例索引

2016)京0108民初2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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